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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訊 样本条款

通 訊. 計劃持有人的地址、居住國、國籍或戶籍有任何的更改,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該項變更。 (a) 凡本協議下擬發出的通知將以郵遞寄往閣下告知本公司的最新通訊地址,或以電郵發送至閣下的電郵地址,且在郵寄或電郵發出後 48 小時內被視為閣下已收到該通知。 (b) 凡發送至本公司的任何申請或通知,僅在該等申請或通知的原件發送至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時,方被視為已由本公司接收,但本公司可就傳真、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接收的任何申請或通知酌 情行事。在按照申請或通知行事之前,本公司保留向閣下索取額 外資訊或文件(將由閣下提交)的權利。
通 訊. 地 址: 賣 方:黃 清 圖 邱 顯 同身 分 證 字 號:N 1 2 0 3 7 3 0 2 4 H 1 2 0 3 6 5 0 6 3 電 話:( 0 3 ) 4 9 5 - 1 0 4 8 通 訊 地 址:桃園市平鎮區廣泰路 271 號 不 法 動 產 經 紀 定 代 理 業:種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人:陳 文 山 統 一 編 號:8 2 7 8 2 4 9 5 電 話:( 0 3 ) 3 5 2 - 9 1 6 8 通 訊 地 址: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 166 之 16 號 1 樓 不 動 產 經 紀 人:經 紀 人 證 照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25.1 給予客戶的通訊 (i) 若以書面方式發出並經專人或快遞員送達,視為在送達當日生效; (ii) 若經傳真發出,視為在發出當日生效; (iii) 若採用郵寄方式發出(海外地址應採用空郵),視為在送達或嘗試送達當日生效; (iv) 若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信息系統發出,視為在送達當日生效; (v) 若通過電話或其他口頭通訊方式發出,視為在該通訊發生當日生效,惟該等通 訊應採用上文 (i) 至 (iv) 項當中至少一種方式加以確認。 25.2 給予國泰君安外匯的通訊
通 訊. 21.1. 客戶確認及同意,奕豐金融給予客戶的任何通訊(包括但不限於發送通告、年報和中期年報、表現報表、或確認書或指令狀況(以適用於與相關證券有關者))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遞等方式發送至奕豐金融所知的最新客戶地址。任何有關通訊在以下情況應被視為已獲客戶收訖: (a) 如果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傳送,則被視為在寄發時的同一時間收訖;或 (b) 如果是以郵遞方式傳送,則被視為在郵寄後的兩天收訖。 21.2. 客戶給予奕豐金融的任何通訊,不論該等通訊是否與任何賬戶或其他賬戶有關的指示,均應當遵循奕豐金融的一般運作程序發給。
通 訊. 19.1 客戶確認盡客戶所知,(於開戶表格或以其他方法)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的所有資料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使用客戶提供並已在國泰君安證券紀錄中的任何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傳真號碼)聯絡客戶(不論以信件、電話、SMS 短訊、傳真、電郵或其他方法)。 19.2 在不限制或削弱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第 8 條效力的情況下,以及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另有指定,否則在下列情況下,客戶即被視為已收到國泰君安證券所發給的任何補倉通知: (a) 如以專人派遞)在專人派遞或置放該通知於客戶最後以書面通知的地址之時; (b) 如以郵寄方式發出)在國泰君安證券向上述地址郵寄該通知後四十八 (48) 小時(如屬香港地址)或七 (7) 日(如屬香港境外地址); (c) 如以傳真方式發出)緊隨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最後以書面通知的傳真號碼傳真該通知後; (d) 如以電郵方式發出)緊隨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最後以書面通知的電郵地址電郵該通知後; (e) 如以 SMS 短訊發出)緊隨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最後以書面通知的流動電話號碼發出該通知後;或 (f) 如以公開張貼作通訊方式)緊隨國泰君安證券在其範圍內公開張貼該通知後。 19.3 發送予客戶或交付予客戶獲授權代表的項目均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 19.4 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的所有通訊,須按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指定的形式及方式發送至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指定的地點。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發送的通訊將被視為於國泰君安證券實際收到通訊當日收 到。 19.5 如保證金帳戶由兩名或多於兩名人士以聯名方式維持,只有由前述人士每位(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已同意其他授權安排)或尚存者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方會被視為由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的有效通知,而在保證金融通條款下向前述人士任何一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將被視為向客戶發出的有效通知。 19.6 本第 19 條不會限制或削弱保證金融通條款中適用於 (i) 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帳戶結單或交易通知書或 (ii) 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指示的任何條文的效力。 客戶聲明 DECLARATION BY CLIENT 本人/吾等已仔細閱讀並理解此證券保證金交易協議書(請轉抄自本協議書首頁的版本序列編碼於此 )的內容。本人/ 吾等的以下簽名證明本人/吾等明確同意和允許此協議書所載的每項及所有條款和條文。本人/吾等亦承認,本人/吾等已獲邀請詢問有關證券買賣的相關法律和法規、佣金和費用明細表以及本證券保證金交易協議書第 15 條中的風險披露聲明等問題。本人/吾等滿意本人/吾等獲提供的解釋和說明。本人/吾等特此聲明,本人/吾等願意並有能力履行承擔在本協議書內所指明的責任和義務。 I/We have carefully read and understood the contents of this Margin Trading Agreement (please copy the Version Series Number from the front page of this Agreement here ). I/We expressively agree and consent, as evidence by my/our signature(s) below, to each and all the terms and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I/We also acknowledge that I/We have been invited to ask questions abou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ommission and fees schedules as well as th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in Clause 15 of this Agreement for 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 I/We have satisfied with the explanations and clarifications provided to me/us. I/We hereby declare that I/we am/are willing and capable of fulfilling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as specified in this Agreement.
通 訊. 地 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一二八號八樓
通 訊. 22.1 客戶確認及同意,奕豐證券給予客戶的任何通訊(包括但不限於發送通告、年報和中期年報、表現報表、或確認書或指令狀況(以適用於與相關證券有關者)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遞等方式發送至奕豐證券所知的最新客戶地址。任何有關通訊在以下情況應被視為已獲客戶收訖: (a) 如果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傳送,則被視為在寄發時的同一時間收訖;或 (b) 如果是以郵遞方式傳送,則被視為在郵寄後的兩天收訖。 22.2 客戶給予奕豐證券的任何通訊,不論該等通訊是否與任何賬戶或其他賬戶有關的指示,均應當遵循奕豐證券的一般運作程序發給。
通 訊. 地 址: 賣 身 方 分 代 證 表 字 人 號 :林志銘 : 電 話 :(00)0000-0000 通 訊 地 址 :新北市蘆洲區中華街 00 號 0 樓 不 動 產 經 紀 業:元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葉清宗 統 一 編 號:25077976 電 話:(00)000-0000 通 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鎮一街 000 號 0 樓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照 號 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賣方:成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茲為【大道風尚】房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並經雙方協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契約審閱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賣雙方特於後列空欄處簽名表示確認:
通 訊. 23.1 如閣下有任何關於閣下八達通 及O! ePay服務使用的疑問、投訴、支援以及異常情況或事故通知,請透過本公司不時公佈的渠道與本公司聯絡。就O! ePay服務而言,除非另有說明,本公司根據本發卡條款向閣下發出的通訊將一概透過八達通手機應用程式或閣下為使用短訊服務而向本公司登記的手機號碼或本公司不時通知閣下的其他電子渠道發出。本公司將使用第23條中的前述安全聯絡渠道或經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與閣下進行通訊。任何經指稱代表本公司的其他途徑發送給閣下的訊息皆不可靠。 23.2 為保障閣下的權益,如第三者宣稱代表閣下與本公司聯絡,本公司可能要求該第三者提供授權證明,本公司亦可能直接聯絡閣下進行核實。
通 訊. 交易商可按照本協議所規定的方式不時通知客戶將任何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作出修訂或增補(不論是加入附表於本協議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商按本協議第 15.1 條的方式向客戶發出的通知,皆視為有效地送達給客戶。如客戶不接受上述的修訂或增補,客戶可在交易商向其發出該書面通知日期的七個工作日內提出終止本協議。如客戶在收到該通知後,沒有在上述的七個工作日內向交易商提出終止本協議或客戶在收到該通知後繼續按照本協議透過交易商作出交易,客戶則視為已完全接納該修訂或增補和會繼續受該修訂或增補的協議所約 (i) 客戶將審核所有由交易商不時送交或以其他形式提共給客戶的賬戶結算單和通信,及 (ii) 如客戶於本協議內的聯絡資料有任何更改,客戶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交易商有關更改。 15.1 交易商可按照本協議裏的客戶地址與客戶聯絡或開戶之後以書面通知交易商的其他聯絡地址與客戶聯絡,包括任何通知、貴金屬合約之副本、或客戶的日結算單或按月結算單或賬戶報表。所有交易商跟客戶的聯絡不論是以郵寄、電訊、電報、圖文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電話短訊直接給予或其他方式均可當作有效地傳達給客戶當存放於郵筒、經轉送人接收、由機器傳送、用電話傳達或當面交到客戶地址,不論收到與否。倘若客戶對通訊所列出的資料、數據、交易紀錄有任何反對,客戶必須視為有效傳達日之後的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直接向交易商提出有關反對,否則所有以任何形式發出的通訊所載有的資料、數據及交易紀錄將被視為準確,而客戶亦將被視為已完全認同及接納該資料、數據及交易紀錄。 15.2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視為交易商已向客戶實際送達所有通知、通訊、賬戶資料、交易確認: (a) 於發出或傳送的時間,包括專人送遞、電話傳達、傳真文件、電子方式等; (b) 於投遞之日後兩個工作日,如以空郵方式發送;或 (c) 於投遞之日後七個工作日,如以平郵方式發送。客戶謹此明確同意交易商用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之任何通知賬戶資料或告示,並認同以電子方式接受上述通知或告示。同時客戶特此通知,明確同意交易商用傳真方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賬戶資料或告示,並接受交易商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上述文件視為客戶本人實際接獲。客戶授權交易商接納客戶發出的傳真訊息指示為客戶之原本指示,若交易商執行客戶發出的傳真指示而引致、受到的任何損失及進一步因法律行動招致之索償,客戶謹此保證向交易商賠償上述所有的損失,並保障交易商不會因執行其傳真指令而遭受損失。 15.3 任何交易商的成員或員工或授權人士特此明確地准許可到其客戶的營業地址或客戶住所拜訪和商談有關其賬戶的任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