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 招標條款附錄 — 聯絡細節 招標條款附件甲 招標條款附件乙
環境保護. 14.1 政府物流服務署根據ISO 14001 標準, 致力為政府採購、預購、驗貨、儲存及分發服務, 推行環境管理系統。為此, 投標者應盡量減低其各項工作對環境的影響, 並遵守附件甲所載《政府物流服務署承辦商及服務供應商環保須知(GN- 1)》的指引。
14.2 政府物流服務署建議, 在擬備標書相關文件和日後履行合約時投標者或承辦商應採取以下環保措施:
(a) 所有文件應使用環保紙雙面列印。不應使用重逾80克的紙張列印文件;
(b) 應盡量避免過膠、使用光面紙作封面或採用雙封面。如文件封面須使用塗料板紙,應選用可循環再造的不反光紙; 以及
(c) 應採用單行間距列印,並避免在段落之間和頁旁留空過多。
環境保護. 34.1 鼓勵投標者盡量減低其各項工作對環境的影響,並注意招標條款附件乙所載《環保須知(GN-1)》的一般指引。
34.2 建議投標者在擬備標書相關文件和日後履行合約時應採取以下環保措施:
(a) 所有文件應使用環保紙雙面列印。不應使用重逾80 克的紙張列印文件;
(b) 應盡量避免過膠、使用光面紙作封面或採用雙封面。如文件封面須使用塗料板紙,應選用可循環再造的不反光紙;
(c) 應採用單行間距列印,並避免在段落之間和頁旁留空過多;
(d) 應盡量少用包裝物料;以及
(e) 如使用紙盒包裝貨品,紙盒應以百分之一百(100%) 回收纖維製造,並須有足夠強度以供存放、堆疊和運送。
34.3 在本招標文件內:
環境保護. 6.11.1 乙方就本基地之開發經營行為,均應符合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6.11.2 因本基地開發經營所產生之廢棄物,無論是否由乙方或第三人所產生,皆應由乙方負責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11.3 如乙方因環境保護爭議事件,遭致附近民眾抗爭,乙方應立即與抗爭民眾協調,尋求解決方案,必要時甲方將秉公協助處理。
6.11.4 乙方如違反各項環境保護法令規定,致甲方遭受處分時,乙方應負擔所有罰鍰。
環境保護. (1) 申請人應依環保法規,提出水污染、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廢棄物等之防治對策。
(2) 如設隔音牆,其設置不得影響顧客逃生及營運維修,同時各組件應具良好固定設計,避免風吹造成鬆脫,並應考慮景觀因素。
環境保護. 項次 自評項目 是 否
環境保護. 14.1 投標者應盡量減低其各項工作對環境的影響。
14.2 在擬備標書相關文件和日後履行合約時, 建議投標者或承辦商應採取以下環保措施:
(a) 所有文件應使用環保紙雙面列印。不應使用重逾80克的紙張列印文件;
(b) 應盡量避免過膠、使用光面紙作封面或採用雙封面。如文件封面須使用塗料板紙,應選用可循環再造的不反光紙; 以及
(c) 應採用單行間距列印,並避免在段落之間和頁旁留空過多。
環境保護. 1. 施工期間應避免施工粉塵污染,須保護既有設施。施作時乙方應負責保護各類設施,如有污染情事,須負責處理回復原狀。
環境保護. 2.4.1 環境許可與報告 供應商應獲取、維護並更新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測)、批准文書及登記證,並遵守其運營和報告要求。
2.4.2 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供應商應在源頭上或通過實踐(如改進生產、維護和設施工藝,替換材料、節約資源、材料回收和再利用)減少和消除所有類型的資源耗費和污染(包括水和能源)。
2.4.3 有害物質 供應商應當識別和控制釋放到環境中會造成危險的化學物質及其他材料,確保其得到安全處理、運輸、存儲、使用、回收或再利用和處置。
2.4.4 廢水與固體廢物 供應商應採取系統化的方法來鑒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處置或回收固體廢物(非 有害物質)。作業活動、工業流程和衛生設施產生的廢水在排放或處置前,需按要求進行性質識別、監測、控制和處理。此外,還應採取措施減少廢水產生。供應商應對其廢水處理系統性能進行常規監測。
2.4.5 廢氣排放 供應商經營過程中,若有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氣溶膠、腐蝕物、粉塵、消耗臭氧層的化學品和燃燒副產物等廢氣排放,需在排放前按要求進行性質識別、常規監測、控制及處理。供應商應對其廢氣排放控制系統性能進行常規監測。
環境保護. 7.1 承攬商在施工作業期間,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其施工作業區域周圍應保持清潔,每日工作完畢應清理後才可離開。
7.2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時,對於工地內及工地週邊道路產生廢棄建材及土石、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等,應循合法途徑處理,不得任意棄置,必要時應保有處理流向證明備查,其所需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若需暫存於廠區內時,須經本公司權責人員同意並作好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響廠內正常運作及環境。
7.3 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承攬商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承攬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承攬商負完全責任。
7.4 承攬商在廠內產生之生活廢棄物,應遵守本公司廢棄物處理與分類相關規定,可回收之物質不可任意丟棄。
7.5 承攬商作業方式不得有產生廢油或廢液洩漏至地面之情形發生。
7.6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過程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7.7 承攬商施工機具及動力機械設備應妥善保養,其各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不得超過法定排放標準。
7.8 承攬商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及礦物土石等物質之車輛,應採取加蓋防護網等設施,以防止運送期間污染物之飛散。
7.9 承攬商應於裸露地表設置防塵網,或進行灑水等適當之防制措施以避免引起塵土飛揚。
7.10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期間所產生之各類廢水、廢油及其他化學廢料應依規定作適當之處理。
7.11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所產生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廢棄物應於進廠作業前即擬定妥善之防治方法或廢棄物最終處理方式。
7.12 承攬商施作之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或申請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許可證,應 由承攬商負責辦理,並依下列規範執行:
A. 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包括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
B. 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C. 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性質、工作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以應採取之空氣污染及 噪音防制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7.13 施工作業區域現場所有材料須整齊堆置並維持各出入通道之暢通,走道及工作通道上禁止堆置 材料及機具等。
7.14 散棄之零件或廢料必須隨時清理,尤其在走道、引道、樓梯、施工架附近之零件及廢料等須隨 時移除以免構成危險。
7.15 承攬商作業人員在作業期間應隨時維護施工作業區域環境整潔,每日作業終了前應實施檢點作業場所、安全通道、機具材料堆積場所,進行 5S 等整理整頓工作,最後由承攬商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人或工安人員確認並清點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