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生 效 Clause in Contracts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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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签字为证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本协定于一九七三个六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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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荷兰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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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八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 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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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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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发生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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