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生 效 Clause in Contracts

生 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文和英文 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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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已完成了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之日六十天后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文和英文 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签字,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德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 奥地利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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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确认后生效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文和英文 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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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文和英文 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捷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胡 逸 洲 (签字) 约 翰 内 斯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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