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札(見積 者に対する指示書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幸福 99 丰裕固收(惠享款)24110 期理财 产品简称 丰裕固收 24110 期 产品编号 〖FYG24110〗 登记编码 本 理 财 计 划 在 全 国 银 行 业 理 财 信 息 登 记 系 统 的 登 记 编 码 是 〖 Z7002224000122 〗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编 码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本理财计划信息。 发行对象 本理财计划适合〖机构投资者〗以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其中: A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A〗):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B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B〗):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C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C〗):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D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D〗):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发行方式 公募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运作模式 封闭式净值型 分级产品 〖否〗 销售范围 〖全国〗 销售渠道 可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渠道购买,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具体销售渠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交易币种 〖人民币〗 发行规模上限 〖40〗亿元 认购期 〖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8〗日(具体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 认购时间 认购期首日〖9:00〗至认购结束日〖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成立日 〖2024〗年〖5〗月〖9〗日 到期日 〖2026〗年〖6〗月〖10〗日,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承保範圍 (1) 工程財物損失。 (2) 第三人意外責任。 (3)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 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 其他:(由機關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韩国消防器具制作所、厦门信英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基于各方共同建立的友好合作基础,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本协议仅为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8.2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