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一般权利 样本条款

甲方的一般权利. 5.2.1 甲方有权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5.2.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运营数据并进入景区项目设施,监督景区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2 有权在建设期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1.3 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调整项目内容,以达到本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 4.1.4 有权在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1.5 在合作期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 4.1.6 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1.7 按照适用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利。 4.1.8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本项目设施。 4.1.9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监督、核查。 4.1.10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1.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兑取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证金。 4.1.12 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将定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1.13 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跟踪审计及最终决算审计。 4.1.14 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甲方的一般权利. 甲方除应享有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1条约定的甲方的一般性权利外,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4.1.1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和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4.1.2 甲方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向项目公司派监管部门,对乙方和项目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具体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的PPP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1.3 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还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行使其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责,定期对项目公司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核,部分监管职责可交由甲方派驻的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4.1.4 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主行车车道数量增加、新增连接线、新增互通立交、连接线等级标准提高等工程规模扩大或技术标准提高,由此导致工程投资增加,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增加的工程投资,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承担。 4.1.5 按本协议约定兑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4.1.6 对乙方或项目公司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4.1.7 甲方有权定期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4.1.8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4.1.9 乙方或项目公司如出现实质性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和PPP项目合同,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4.1.10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及所有相关权益。 4.1.11 甲方有权享有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2 有权制定项目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日常养护标准、大修标准、移交标准、绩效考核标准,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4.1.3 有权对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进行违约追责,并责令其改正。 甲方对乙方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合作期内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自有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PPP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大修专项基金计提与使用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维护。 4.1.4 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调整项目内容,以达到本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 4.1.5 有权在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1.6 在合作期届满时,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 4.1.7 项目合作期内,若甲方申请本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债券资金、政府贴息等,乙方无条件配合申请,甲方有权用该部分资金提前支付合作期内可用性服务费并相应调整以后年度可用性服务费。 4.1.8 在乙方严重违约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临时接管情形,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 终止合同或实施临时接管。 4.1.9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本项目设施。 4.1.10 甲方有权委托中介机构、申请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费用、大修费用进行跟踪审计及最终竣工决算审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1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1.12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 4.1.13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委托的其他主体,对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包括详细勘探、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运营、维护、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相应费用由甲方实施机构承担。 4.1.14 有权依据项目规划、实际情况及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运营维护内容和标准,以达到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总体要求,并与项目公司协商相应调整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投资总额以及政府付费。如政府或实施机构须将管廊建设施工通过合法程序交由其他单位承担,并由政府向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则有权扣减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投资总额。 4.1.15 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1.16 甲方在财政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支付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但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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