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期限 样本条款

特许经营期限. 甲方保证乙方为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唯一供应工业用蒸汽企业并特许经营 30 年,特许经营期限为 2016 年 1 月至 2046 年 1 月。
特许经营期限. 在遵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前提下,特许经营期为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三十年 (此处年为 365/366 天),高盐晾晒池每年运行期为 365 天,浓盐水处理设施每年的运营期为 365 天,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特许经营期可相应延长。
特许经营期限. 27年(含1年建设期)
特许经营期限. 4.4.1 除根据本协议第 20 条提前终止及协议其他条款约定可以延期的情形外,特许经营期为二十七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4.2 特许经营期满时,经评估特许经营期内的收入水平尚不能覆盖投资成本且当下运营状况良好,可双方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限。但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期限. (1)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为 30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48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满足甲方区域内的蒸汽、热力需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特许经营权。 (2) 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 12 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应优先授予乙方。
特许经营期限. 30 年(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47 年 6 月 14 日)
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同收费期),其中:建设期 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原则上不超过 8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 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同收费期)360 个月(即 30年),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本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条件和表述均以批准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为准。
特许经营期限. (1)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自项目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至特许经营期届满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特许经营期延长或提前终止的,则截至该延长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2)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双方同意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开展关于是否继续授予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协商,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内确定是否继续授予乙方上述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确保优先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双方另行议定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期限. (1) 本项目一期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自项目一期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计算。本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建设二期的,二期的特许经营期限与一期一致。若 三年后开始建设二期,二期的特许经营期限另行约定。 (2)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六个月,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继续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优先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与届时执行的国家法律政策有冲突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