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 样本条款

申报企业. 1. 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 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申报企业. 是指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申报企业. 1. 申报企业参加本次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履行采购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 申报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未被联盟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 (3) 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中选产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 (4) 中选产品厂家根据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确保中选产品能够在医疗机构安全、及时、高效使用。 2.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申报企业. 是指提供医用耗材及伴随服务的境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医用耗材的商业公司、进口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下同)。同一进口医用耗材只能由一家总代理申报,总代理商代理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外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方可申报(如存在两个以上有效代理授权的,以最新代理授权为准,总代理发生变更的,必须以生产企业出具的最新授权书为准)。
申报企业. 1.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履行采购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 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未被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未被国家或联盟地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 (3) 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中选产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 2.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申报企业. 1. 申报企业参加药品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 参加本次药品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 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 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 号)和《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 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 号)印发后,申报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上述文件所指的严重、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 (4) 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申报企业. 是指提供医用耗材及伴随服务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境外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指定的代理人或进口商(报关企业)视同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
申报企业. 1. 申报企业参加新冠检测试剂联盟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 参加本次新冠检测试剂联盟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 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 (2020 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 号)和《国家医 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 级的裁量基准(2020 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 号) 印发后,申报企业在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该文件所指的严重、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 (4) 申报企业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产品,满足采购主体临床使用需求。 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申报企业. 1. 申报企业参加🎧次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 参加🎧次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耗材生产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3) 对耗材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 (4) 中选产品厂家根据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确保中选产品能够在医疗机构安全、及时、高效使用。 (5) 申报企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申报企业. 1. 申报企业参加🎧次药品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须的履约能力; (2) 参加🎧次药品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 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 (4)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 号)印发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该文件所指的严重、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 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 🎧次采购只接受药品生产企业的申报。接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需递交集团从属关系证明材料。 4. 药品供应企业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为管理人,负责🎧次药品带量采购活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根据不同法人营业执照共同委托一个自然 人作为授权代表。其他的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药品供应企业参加 🎧次药品带量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