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发行基金份额 样本条款

申请和发行基金份额. 申请形式 6.1 在第 6.2 条的规限下,每份基金份额申请应按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经受托人核准)规定的形式,并应由所有做出申请的人士签名。 6.2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允许以传真方式做出任何基金份额申请(应后续提供书面确认,但基金管理人豁免除外),或按任何其他形式或方式,但申请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核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或通常不时列明的要求。 6.3 基金管理人或其获授权代理收到的任何基金份额申请不可撤回,除非: (A) 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或 (B) 已根据第 5.2 条宣告暂停确定信托的资产净值,且该暂停尚未终止。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暂停终止之前尚未收到任何撤回该申请的通知,则基金管理人可继续在该暂停终止后的首个估值日参考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处理该申请。 6.4 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于相关交易期间结束前,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基金份额申请,将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期间收妥,在下一个交易期间参照随后交易期间结束时的估值日对该申请进行处理。 6.5 在第 6.6 条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拥有专有权指示受托人为信托设立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一旦设立,基金管理人有权为信托发行基金份额(包括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能不时确定的零碎基金份额),就此而言也有权(除受托人的权利外)为信托接受认/申购款项,但前提是其应为信托立即向受托人或其指定人士支付该认/申购款项。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确定(经受托人同意)可发行零碎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应有权对拟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以截位法的方式调整至确定的整数基金份额,任何余下小数部分应由信托保留。 6.6 受托人发行的基金份额(或零碎基金份额)必应达到最低持有额(如有),但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接受或拒绝任何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请,但前提是基金管理人应按要求遵守所用适用的反洗钱法规,获得有关拟定持有人身份的充分证据,如基金管理人未能遵守任何该适用的反洗钱法规,或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有关持有人的身份证据,则基金管理人应拒绝基金份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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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