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样本条款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 自本计划成立后,每 12 个月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日通过厦门农商银行等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产品的申购或赎回,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统一在产品开放日/封闭期投资日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 自本计划成立后,每个银行工作日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 (2) 投资者办理申购时,将于开放日日终进行自动扣款,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将导致购买失败。 (3)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赎回开放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赎回开放日后至资金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 自本产品成立后,每 12 个月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等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产品的申购或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产品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 00:05 至 15:00。 (2) 投资者可在产品预约期内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等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预约申购以及预约赎回,即在约定的产品开放日/封闭期投资日,按约定的金额(或份额)申购或赎回本产品。光大理财将根据投资者的预约情况,在预约交易指定日当日 03:00 自动发起预约转受理操作,已预约的投资者无需在预约发起日当日再次到各营业网点办理。 (3) 投资者办理预约申购时,将于预约交易指定日进行自动扣款,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将导致购买失败。 (4) 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日/封闭期投资日当日办理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全额款项后,申购申请即转为正常受理;投资者采用预约申购时,仅冻结客户资金,不进行资金扣划,预约交易指定日当日统一进行资金扣划,若申购资金在当日 03:00 之前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不扣划资金,双方签订的本次申购协议自动终止。 (5) 管理人可根据理财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封闭期投资日,并于临时封闭期投资日预约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公告。 (6)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开放日后 5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开放日后至投资者资金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Related to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