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补偿的实施 样本条款

盈利补偿的实施. (1) 如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出现应进行利润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在相应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2 个月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津膜科技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向业绩承诺方王刚、叶泉回购相应数量的对价股份,并予以注销。 (2) 若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王刚、叶泉,业绩承诺方王刚、叶泉应在 接到通知后的 30 日内将相应数量的股份赠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王刚、叶泉以外的金桥水科其他股东,金桥水科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津膜科技的股份数量之比例享有相应的获赠股份。 (3) 如需要业绩承诺方王刚、叶泉进行现金补偿的,业绩承诺方王刚、叶泉需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 30 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4) 为保障前述补偿安排顺利实施,业绩承诺方王刚、叶泉同意,除遵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对价股份锁定期的约定外,亦不得在其持有的对价股份之上设置质押权、第三方收益权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可能对实施前述保障安排造成不利影响的。
盈利补偿的实施. 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常发股份对标的公司累计三年业绩承诺期是否存在利润差额及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判断。如存在利润差额或资产减值达到补偿标准的,则将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之计算方法,计算业绩承诺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补偿股份数量确定后,常发股份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后,于两个月内回购该部分股票并注销。 业绩承诺人应根据协议确定的比例,就各自应承担的补偿股份配合常发股份办理有关回购及注销事宜。
盈利补偿的实施. 1.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日起 1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持有的该等数量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甲方应在前述董事会后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即应补偿股份由甲方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2. 若乙方以股份方式未能完成补偿义务的,乙方应在第三条第 1 款约定的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用于补偿的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在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标的股权作价 > 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对价股份/发行股份总数-业绩承诺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其中,减值额为标的股权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股权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股权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发行股份总数为本次交易项下甲方向传化物流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总数。 4. 乙方同意,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应在回购股份实施前向甲方返还业绩承诺期内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量;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5.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止,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且导致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乙方可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免其补偿责任:发生签署本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件,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风灾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不论曾否宣战)、骚乱、罢工、疫情等社会性事件以及政府征用、征收、征迁、政府禁令、法律变化等政府强制性行为。
盈利补偿的实施. 3.1. 股份补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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