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の解除 第12条 甲は、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た場合は、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契約の解除 事業者の債務不履行等による契約の解除)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乙方的义务 3.2.1 协助甲方开立托管账户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证券投资账户。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中标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自查表 2. 资格性文件;
附 件 附件一:承诺函 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