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样本条款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 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 2.3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服务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服务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 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服务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服务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服务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 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约定时间内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或其他要求的,视为对磋商文件无异议,采购人不再接受任何对磋商文件的质疑或其他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在皖南医学院校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服务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服务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 磋商文件的澄清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中的遗漏、错误、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磋商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2) 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理解本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如有任何疑问应最迟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 5 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疑问后经采购人确认如需更正或补充说明,或采 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修改磋商文件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少于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 3) 所有补充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后视为有效送达,并对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响应供应商应在收到补充文件后 24 小时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逾期不提交确认文件予以确认的,则视为已确认补充文件的内容。采购过程中的一切补充文件一经确认后与原磋商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方均视为知悉无疑并依照确认的文件执行。 4)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6.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将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3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7.4 除非依本须知7.1规定的有必要时或磋商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 7.4.1 在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4.2 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4.3 已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磋商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7.5 招标采购单位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上述情形的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不足五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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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文件 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 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 件。 4.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 参与资格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及地点 1.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采购文件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须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选择“交易执行 → 应标 → 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磋商文件。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具有投标和质疑资格。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2.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3.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详见磋商公告。

  • 配售规则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 適正契約の保持 当社は、お客さまが契約電力等をこえて電気を使用される等お客さまとの需給契約が電気の使用状態に比べて不適当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は、すみやかに契約を適正なものに変更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 合同格式及内容 2.1 具体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部分合同条款),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合同文本》。 2.2 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范本中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退货处理 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12.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12.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2.5 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 政府服务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