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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流程 样本条款

磋商流程. 1. 会议签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到开标室组织采购人、供应商、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签到。并将开评标环节所需表格文档资料填写、准备齐全。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后在等候区等候,工作人员按照提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安排参加磋商。 2. 专家签到:磋商小组需在磋商时间前到专家签到处,出示身份证、专家证等资料进行核验签到,并将手机等各种通信工具锁入指定位置。
磋商流程. 4.2.1. 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存在负偏离(不利于采购人的偏离)。对于磋商响应供应商提出的正偏离(即有利于采购 人的偏离),不视为无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条件或规格的重大偏离或保留,将不予以废标。
磋商流程. 磋商小组将对有效的磋商文件进行审阅,拟定磋商大纲,然后与竞标人逐一磋商。磋商时,由磋商小组提出问题,竞标人首先做出口头解答,然后形成书面文字,经授权代表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磋商小组。 全部磋商结束后,给予竞标人二次报价的机会,作为最终报价。磋商文件的评审 中磋商报价的评审以第二次报价为准。 磋商结束后,当磋商小组认为必要时,仍然可以对竞标人磋商文件或磋商承诺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竞标人应对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该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补充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将对有效的磋商文件进行审阅,拟定磋商大纲,然后与竞标人逐一磋商。磋商时,由磋商小组提出问题,竞标人首先做出口头解答,然后形成书面文字,经授权代表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磋商小组。
磋商流程. 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现场评审,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场参加。
磋商流程. 1. 会议签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磋商实践前 30 分钟到开标室组织采购人、供应商、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签到。并将磋商会议环节所需表格文档资料填写、准备齐全。 2. 专家签到:磋商小组需在磋商时间前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签到处,出示身份证进行核验签到,并将手机等各种通信工具锁入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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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 磋商步骤 评审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若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将不能进入技术评审和商务(报价)评审,为第一轮磋商做好准备。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備考 (ア 本サービスは、光電話サービス契約者に限り提供します。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 専属的合意管轄裁判所 電気需給契約にかかわる訴訟については、東京簡易裁判所または東京地方裁判所を第一審✰ 専属的合意管轄裁判所とします。

  • 响应邀请) 联系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

  •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质量要求 2.1 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 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 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 2.4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5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 3 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6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2.7 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