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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样本条款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本次招标项目是满足本招标文件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本文件所称“货物”是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3.2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第 2.2 条规定的合格 来源国/地区。本招标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3 本文件所述的“原产地”是指生产、制造或加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通过制 造、加工或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 特征已与其所使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 3.4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投标及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指其来源符合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不符合这些来源要求的货物和服务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本项目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3.2 投标人应确认其为所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若所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与事实不符,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有权拒绝有关投标。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一期)》中的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如投标人所投产品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则该产品应具备国家认监委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投标人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则该产品应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人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如供应商所投产品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则该产品应具备国家认监委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供应商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则该产品应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1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5.2 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3 政府采购若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 2.4 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相关的货物或内容,统称为“货物”。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要求,其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投标人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第 2.2 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本招标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文件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称“货物”系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