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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交付 样本条款

租赁物的交付. 5.1 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5.2 水电供应设施按现状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因需安装自用水电设施或扩大容量的(应有独立计量设施),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自行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经物业公司现场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租赁物的交付. 1. 乙方在向甲方付清上述合同规定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可承租租赁物。 2. 甲方按现状向乙方移交租赁物,并负责提供租赁物范围内的水电供应。租赁物范围内配套使用的配电房、水表及电表的最终管理权归甲方及代理方所有,乙方享有其日常使用权。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增容水电,乙方应当自行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 甲乙双方交付租赁物时水电表读数:电表表号(用户号) ,读数: 度;水表表号(用户号) ,读数: 吨;具体内容以移交手续为准。 4. 乙方充分了解租赁物的现状及产权情况,愿意按现状租赁,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合法手续。 5. 甲方将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具体日期,无论乙方是否于该日办理接收租赁物的手续,甲方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日期即开始计算租赁期。
租赁物的交付. 租赁物的交付期限,按以下第 (1) 项执行。
租赁物的交付. 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为浙江安吉。 2、 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生效后之后,即视为甲方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义务,租赁物的使用和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租赁物的交付. 1. 乙方在支付甲方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和应交纳第一期的租金后获得承租权,甲方在乙方获得承租权之日起 15 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接受单据。 特别说明:以实际交付日期作为租赁的开始日期。 2. 乙方出具接受单后或乙方进场装修、使用之日,即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物,并且交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3. 租赁物交付后,乙方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服务手续。 4. 乙方应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物租赁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即租赁物由乙方直接交付给丙方(或其授权代表)。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为: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8 号
租赁物的交付. 乙方在支付甲方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和应交纳第一期的租金后获得承租权,甲乙双方交付租赁物。双方应当当场验收确认,如有异议,当场书面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当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租赁物的交付. 若租赁物处于空置状态的,则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 3 日内将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的交付. 1. 乙方充分了解租赁物的现状及产权情况,并愿意按现状租赁,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合法手续,甲方应及时提供须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供乙方办理合法手续使用。 2. 乙方在向甲方付清上述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甲方再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3. 甲方按现状(详见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租赁物,并负责提供租赁物范围内的水、电供应。租赁物范围内配套使用的配电房、水表及电表的最终管理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其日常使用权。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增容水电,办理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乙双方交付租赁物时水电表读数,电表表号(用户号): ,读数: 度;水表表号(用户号): ,读数: 吨。(水电表读数、电表表号本条款无法在此全部列出的,附具体水表、电表明细单) 5. 甲方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具体日期,若乙方无法于该日办理接收租赁物的手续,需提出书面正当理由并经甲方认可,接收租赁物日期延后,但延后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若无书面正当理由,则甲方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日期即开始计算租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