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缺陷责任期.
(1) 移交后设施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运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2) 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必须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3)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维护担保中提取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
(4) 乙方在满足移交缺陷责任期规定的时间内,额外增加给予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不少于 12 个月的技术服务支持,确保本项目移交后的正常生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