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工程查驗. 12.5.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甲方之工程查驗並不解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12.5.2 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廷工期或補償。
12.5.3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查驗,甲方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12.5.4 乙方為配合甲方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立即補足。
12.5.5 工程進行期間,在設備完成廠內組裝前,甲方得要求派遣業務相關人員進行廠驗,會同檢測本工程所屬之主要機件的性能,惟此項檢測並不構成甲方對此等設備之最後接受。
12.5.6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甲方查驗,甲方不得遲延。必要時,甲方得會同乙方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
工程查驗.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應指定人員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與必要之配合。
工程查驗. 甲方於工程施工中,得不定時進行查驗,乙方應予以配合辦理。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參照規定辦理自主檢查。
工程查驗. 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
工程查驗. 機關於工程施工中,得不定時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廠商 應予配合並免費提供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