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標的如為債權或其他權利且其移轉生效以取得相關債務人同意為要件者,乙方應事先取得該債務人之同意. 乙方應將其所有、持有或占有而未移轉甲方之物品,於甲方所定之期限內將該等物品自本計畫設施所在地或營運處所遷離,其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如逾期仍未搬離者,則視為乙方已拋棄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甲方得逕為任何處理,並向乙方請求處置所生之一切費用。此項費用,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但處置如有收益,應與費用抵扣之。
移轉標的如為債權或其他權利且其移轉生效以取得相關債務人同意為要件者,乙方應事先取得該債務人之同意. 乙方對其依本契約第 14.1.2 條規定返還及移轉予甲方之標的中,有關營運設施之使用、操作及對本案未來之繼續營運,應按移轉性質之不同,依雙方同意之訓練計畫及費用分擔,對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提供人員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