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程序. 15.2.1 移轉前之營運資產總檢查 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起,委託獨立、公正且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專業機構進行營運資產總檢查,以確定所移轉之營運資產,仍符合正常之營運要求,且將檢查報告提交甲方,並自行負擔費用。
移轉程序. 2.3.1 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時起 10 日內,依本契約第 1.3.1,將截至本契約終止時之資產清冊、與第三人合約之執行情形及相關之維修紀錄提送予甲方。
移轉程序. 15.3.1 乙方須於本契約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將截至終止時之資產清冊(含應移轉資產)提送甲方。
移轉程序. 1.3.1 編製資產目錄 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將須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製作資產目錄,並隨時將該資產逐項詳細登載,註明取得該項資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使用現況及維修狀況。
移轉程序. 16.3.1 乙方須於本契約終止之日起 90 日內,將截至終止時之資產清冊(含應移轉之資產)提送予甲方。
移轉程序. (一)編製資產目錄 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將須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製作資產目錄,並隨時將該資產逐項詳細登載,註明取得該項資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使用現況及維修狀況等必要事項。
移轉程序. 15.3.1 乙方應於本契約提前終止時起 60 日內,將截至提前終止時之資產清冊提送甲方。雙方應自甲方收受資產清冊時起 60 日內就移轉程序及期限達成協議;如協議不成,則依本契約第 18 章規定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移轉程序. 13.2.1.移轉前之營運資產檢查 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5 年、3 年及前 9 個月起,委託獨立、公正且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專業機構進行營運資產檢查,以確定所移轉之營運資產,仍符合正常之營運要求,且將檢查報告提交甲方,並自行負擔費用。
移轉程序.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 6 個月,或契約終止後 20 日內,就資產移轉之細節及相關程序,提送營運資產移轉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
移轉程序. 8.2.1 乙方應於下列所定期限內,依契約第 8.2.2 條規定委託獨立、公正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總檢查,勘驗其結構安全及可供使用情形並做成資產勘驗報告送交甲方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