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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程序 样本条款

移轉程序. 16.3.1 乙方須於本契約終止之日起 90 日內,將截至終止時之資產清冊(含應移轉之資產)提送予甲方。 16.3.2 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之資產清冊之日起 90 日內,與乙方就移轉程序及期限達成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契約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16.3.3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以作為資產移轉之參考。
移轉程序. 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時起 10 日內,依本契約第 1.3.1,將截至本契約終止時之資產清冊、與第三人合約之執行情形及相關之維修紀錄提送予甲方。
移轉程序. 編製資產目錄 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將須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製作資產目錄,並隨時將該資產逐項詳細登載,註明取得該項資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使用現況及維修狀況。
移轉程序. 15.2.1 移轉前之營運資產總檢查 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起,委託獨立、公正且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專業機構進行營運資產總檢查,以確定所移轉之營運資產,仍符合正常之營運要求,且將檢查報告提交甲方,並自行負擔費用。 15.2.2 各項移轉標的之移轉方式於資產移轉契約中規定,且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1 年提送資產移轉契約予甲方。 15.2.3 乙方必須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移轉之參考。 15.2.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甲乙雙方在移轉程序完成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所應盡之義務。 15.2.5 雙方應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時完成移轉。但乙方為籌措興建或營運所提供融資擔保且經甲方同意之移轉標的,不在此限。
移轉程序. 1.3.1 編製資產目錄 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將須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製作資產目錄,並隨時將該資產逐項詳細登載,註明取得該項資產之名稱、種類、 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使用現況及維修狀況。 1.3.2 移轉前之資產總檢查 乙方應於簽訂第 1.1.2 所規定之「資產移轉契約」前完成資產總檢查,勘驗其可供使用情形,做成資產移轉勘驗文件,並送交甲方備查。如需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資產總檢查者,其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 擔。 1.3.3 除資產移轉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契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0 日內,移轉資產予甲方。 1.3.4 各項資產之移轉方式於「資產移轉契約」中規定。 1.3.5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在完成本章規定之移轉程序以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所應盡之義務。 1.3.6 甲乙雙方辦理移轉應依法令開立單據。
移轉程序. 2.3.1 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時起 10 日內,依本契約第 1.3.1,將截至本契約終止時之資產清冊、與第三人合約之執行情形及相關之維修紀錄提送 予甲方。 2.3.2 甲乙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起協議資產之移轉程序及期限並進行資產移轉,但雙方同意至遲應於本契約終止日起 3 個月內完成移轉。 2.3.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在完成本章規定之移轉程序以前,乙方應於第 2.3.2 但書所規定之期限內就尚未移轉之標的負保管義務。 2.3.4 甲乙雙方辦理移轉應依法令開立單據。
移轉程序. 15.3.1 乙方應於本契約提前終止時起 60 日內,將截至提前終止時之資產清冊提送甲方。雙方應自甲方收受資產清冊時起 60 日內就移轉程序及期限達成協議;如協議不成,則依本契約第 18 章規定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15.3.2 需鑑價之資產於資產移轉前,應由乙方委託獨立、公正且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之專業鑑價機構進行資產檢查,並做成資產鑑價報告,鑑價費用除契約終止為非可歸責雙方之原因,而由雙方共同分擔外,應由可歸責而造成契約終止之一方支付。 15.3.3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移 轉之參考。 15.3.4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在移轉程序完成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所應盡之義務。
移轉程序. 8.2.1 乙方應於下列所定期限內,依契約第 8.2.2 條規定委託獨立、公正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總檢查,勘驗其結構安全及可供使用情形並做成資產勘驗報告送交甲方備查。 1. 本許可期間屆滿前 6 個月。 2. 依本契約其他規定致提前終止者,自終止之日起算 4 個月內。 8.2.2 乙方遴選之專業機構及契約內容均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並負擔委託費用,但因本契約第 13.1.3 條規定可歸責於甲方致契約提前終止者,委託費用則由甲方負擔;因本契約第 11.1、第 11.2 條規定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契約提前終止者,委託費用則由甲、乙雙方平均負擔。 8.2.3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移轉之參考。 8.2.4 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明示保留者外,由甲方負責監督乙方於限期內拆除騰空,並將國有土地交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如地上有遭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形者,甲方應責成乙方限期清除、改善及整治後返還土地,逾期未清除者,甲方得代為清除地上物後,再將土地交還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清除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得依 10.6 條約定由保履約保證金扣抵與補足,倘 甲方認定情節嚴重,得不予退還乙方所剩餘之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不得異議。 8.2.5 本契約因許可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於甲方所定期限內完成地上物、地下結構物之拆除清理及騰空返還土地,或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程序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或其指定之人。 8.2.6 甲方與乙方為完成移轉標的之移轉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包含憑證、規費及稅捐等費用,由甲方、乙方依法令各自負擔。
移轉程序. 14.2.1 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3年起,委託獨立、公正且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專業機構進行營運資產總檢查,以確定所移轉之營運資產,仍符合正常之營運要求,且將檢查報告提交甲方,並自行負擔費用。 14.2.2 乙方必須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移轉之參考。 14.2.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甲乙雙方在移轉程序完成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所應盡之義務。 14.2.4 雙方應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時完成移轉。但乙方為籌措興建或營運所提供融資擔保且經甲方同意之標的,不在此限。
移轉程序. 14.3.1 編製移轉資產目錄 乙方應於許可年限屆滿前 3 年依歷年提送之資產清冊資料,編製移轉資產目錄送交甲方確認。 14.3.2 移轉前之營運資產總檢查 乙方應於許可年限屆滿前 3 年,委託獨立、公正且經由甲方認可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總檢查,以確定所移轉之營運資產,符合正常之營運要求,且將檢查報告交予甲方備查,其費用由乙方全數負擔。 14.3.3 各項移轉標的之移轉方式及人員之訓練計畫應於「營運 資產移轉契約」中規定。 14.3.4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移轉之參考。 14.3.5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在移轉程序完成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所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