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定約權 样本条款

優先定約權. 14.4.1 如乙方於申請優先定約前之營運期間,過半數之年度其評分為 80 分(含)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前 3 年營運績效年度評分,亦達 80 分(含)以上者,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
優先定約權. 營運期間若有超過 8 個年度經評定為「營運績效合格」或「營運績效良好」,且其中有 5 個以上年度被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且申請優先議約前 2 個年度皆被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則執行機關將評定民間機構營運期間之「營運績效優良」,民間機構得據以向執行機關申請優先定約。
優先定約權. 1.民間機構如符合投資契約第 14.2.1 條約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營運期間屆滿 前之民國 130 年 12 月 31 日至民國 131 年 3 月 31 日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歷年評估績效報告向執行機關申請優先定約,民間機構未於前述期間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權. 2.5.1 乙方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前 1 年,如依第八章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檢附評估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等,向甲方以書面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 次 4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前 1 年,未依前述程序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權。
優先定約權. 1.乙方如符合投資契約第 14.2.1 條約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營運期間屆滿前之 民國 130 年 12 月 31 日至民國 131 年 3 月 31 日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歷年評估績效報告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乙方未於前述期間內,向甲方提出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權. 22.4.1 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10 個月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以 20 年為限。乙方若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10 個月,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如甲方決定不予續約時,應於乙方提出申請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回覆乙方。
優先定約權. 2.3.1 經甲方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前 3 年,由乙方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一次,其期間以一次 20 年為限,並於屆滿前 1 年完成定約,相關規定參見本契約第十三章。
優先定約權.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之營運績效評分平均達 80 分以上,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如民間機構營運期間若有超過 40 年以上被評定為「合格」且其中超過 20 年以上被評定為「良好」,同時申請優先定約之前 15 年中有 10 年以上被評定為「良好」,民間機構得申請優先定約,期間以 20 年為限,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17.2 條之約定。
優先定約權. 2.5.1 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前一年,依第八章所述之程序共經歷 8次營運績效評估,若其結果有5次評定為「經營良好」,且無
優先定約權. 2.5.1 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年內,乙方對於本計畫委託經營範圍事業(不含附屬事業)投資金額達壹億貳仟萬元整(含稅)、且每年之營運績效經甲方依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評定均為良好者,乙方得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四年內主動提出依據原營運條件之自動續約之要求,甲方應於據此與乙方自動續約一 次,續約年限以自原訂委託經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年為限。若乙方未依前述期限內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者,視為自行放棄該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