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情况 样本条款

税务处罚情况. 2015 年 11 月 16 日,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5]462 号),收购人因“2013 年营业账簿中记载‘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与以前年度已交印花税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金额增加 3,216,000元,应申报印花税 1,608 元,收购人因政策理解错误,2013 年新增部分未按规定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只申报 1200 元,需补缴印花税差额”,被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少交税款 50%的罚款计 204 元;因“对 2013 年度、2014 年度部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礼 品金额共 46,400 元,未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被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 13,9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 50%的罚款,是按照最低标准进行处罚的,且处罚机关已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公司的该项违法行为系因政策理解错误所致,因此,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 税款的 1.5 倍罚款,是按照较轻的标准进行处罚的,因此,公司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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