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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要求 样本条款

保證金要求. 6.1 客戶同意依照交銀國際不時酌情要求存交抵押品及/或保證金。客戶亦同意在收到要求時立即償還客戶的任何戶口的任何欠款。對於客戶買賣的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客戶須於期滿前指示交銀國際代為平倉,或向交銀國際提供一切所需的交付文件。如有拖延,交銀國際可按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代為平倉,而無須另行要求或通知。如在當時情況下不能執行買入合約的指令,交銀國際可另行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客戶明白,客戶須負責交銀國際就上述事宜產生的一切開支,交銀國際概不負責因此招致的任何虧損(除非交銀國際疏忽或違反責任)。 6.2 如有下列等情況發生,即 (i) 按下文第 9.1 條所指的)一項違約事件所發生,或 (ii) 交銀國際對於客戶保證金或其他問題,權宜認定有維護本身利益必要之時,交銀國際有權: 6.2.1 運用代客戶保管或控制之任何資產以清理客戶對交銀國際所負一切債務(包括直接拖欠債務或由於擔保或保證而產生之間接債務); 6.2.2 變賣客戶戶口所存任何或一切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 6.2.3 客戶戶口如有空貨之時,代為購買所需各種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 6.2.4 取消客戶一切未完成之定單;及 6.2.5 無須在客戶同意下把客戶之合約平倉。 6.3 交銀國際可採取上述第 6.2 條的行動,而無須催繳保證金、附加保證金或變價調整,亦無須向客戶發出買賣或其他通知或刊登廣告,亦不論所有權權益是純屬客戶所有或與他人共同所有。交銀國際可按其判斷及酌情決定,
保證金要求. 5.1 除非為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平倉,或執行買賣所在的交易所或市場可能不時一般或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同意:本公司不得為客戶進行期貨 / 期權生意,除非和直至本公司已收到客戶交來的抵押物,而抵押物又足夠客戶須繳的最低按金。 5.2 如果本公司決定需補加按金,客戶同意於收到通知時,立即補交。本公司可隨時單方面酌情更改按金額,但得符合適用法律。過去所訂按金額不得引為前例而加以爭論,此等規定一經訂立,均可適用於現有之持倉,以及受此等調整之新倉。 5.3 客戶同意以本公司不時單方面酌情要求的形式維持按金。本公司所訂的按金規定,可能超逾交易所對本公司的規定。 5.4 所有催交按金、催交調整金額及利率現金調整(定義見香港期交所規則)須在通知發出要求後 48 小時內 (營業日)或在本公司依據客戶持倉的風險情況酌情決定的時間內完成。本公司有權因客戶未付受任何通知追補之保證金及 / 或價格變動調整要求及 / 或利率現金調整之數,而將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平倉。 5.5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否則客戶同意隨時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戶口任何借方結餘或任何以其他方式欠本公司的金額的利息,息率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所報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利息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應本公司的任何索求而支付。 5.6 客戶茲同意本公司有權為本身利益收取在帳戶中所有為或代客戶持有的款項所產生的全部利息款額。
保證金要求. 2.1 在開立保證金賬戶後,客戶應按中信建投不時及於任何時間要求的或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操守準則》附表 6 所載的規定)形式、金額及時間存入初步保證金及/或額外保證金(“追繳保證金通知”)。對於追繳保證金通知,中信建投可以通過客戶已通知中信建投的電話號碼和/或通過電子郵件向客戶發送追繳保證金通知。 客戶同意,即使中信建投未能通過電話聯繫或如果客戶未能如上所述收到書面通知,追繳保證金通知將被視為適當地發出。 2.2 客戶指示並授權中信建投提取貸款,以償付就客戶購買證券應付中信建投的任何款項、中信建投要求的任何客戶持倉的保證金維持義務,或支付中 信建投任何傭金,利息,費用或其他的成本,包括與變現或處置任何抵押品相關的費用和支出。 2.3 客戶同意每天支付已經提取和未償還貸款的利息。 利率由中信建投全權和絕對酌情決定,並由中信建投不時向客戶通知。中信建投可從保證金賬戶或任何賬戶中扣除此類利息費用。 2.4 中信建投將不時通告客戶與保證金程序有關的做法,以及在未經客戶同意下客戶的持倉可能被關閉的各種情況。中信建投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按適用法律的規定變更任何保證金要求。 2.5 客戶應確保其保證金賬戶於所有時間均維持充足的初步及/或額外保證金,以確保達到保證金要求。假如客戶不能達到保證金要求,中信建投可在可 行的情況下,但並沒有責任,通知客戶。在任何保證金交易期間內的任何 時間,假如保證金賬戶內的保證金不足以達到中信建投所設定的保證金要 求,客戶應即時採取必須行動確保達到保證金要求。客戶採取的措施不得 妨礙中信建投將客戶的部份、其中一項、數項或全部保證金交易清算或平 倉及/或行使中信建投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 2.6 中信建投應不時於中信建投的網站或應客戶要求提供的通知](通知形式由中信建投指定)內展示其對各類保證金交易的一般保證金要求。中信建投保留其就各項個別保證金交易釐定特定的保證金要求的權利。 2.7 在中信建投的其他權利之上及在不損害該等其他權利的原則下,中信建投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有權增加保證金要求、減低客戶的風險承擔、將任何或所有客戶保證金交易清算或平倉及/或中止買賣: 2.7.1 由於客戶於多項保證金交易中承擔的結合風險令虧損水平嚴重 (或在不利的市場發展中會變得嚴重),因此客戶於中信建投存有的資產及/或保證金不足以應付有關虧損; 2.7.2 存在緊急或例外的市場情況。中信建投保留權利按其合理意見決定是否存在該等緊急或例外的市場情況,或在任何情況下是否有任何市場暫定或關閉,或中信建投賴以釐定保證金要求的任何保證金交易及/相關市場是否出現過大變化;或 2.7.3 保證金交易發生任何爭議或與之相關的爭議,中信建投行使合理的全權絶對酌情權認為採取有關措施是必要的或適宜的。 2.8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中信建投可拒絕向客戶提供貸款: 2.8.1 客戶不在中信建投要求的時間內將抵押品或保證金存入任何指定的賬戶; 2.8.2 客戶違反本第 6 節的任何規定; 2.8.3 中信建投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的財務狀況均有重大不利變動,可能對客戶履行客戶根據本節履行客戶責任的責任造成不利影響; 2.8.4 提前支付將導致超過適用的貸款額; 或 2.8.5 中信建投絕對酌情決定認為謹慎或不宜這樣做。
保證金要求. 5.1 客戶必須應中港通證券要求(不管口授或書面),以現金及/或證券形式支付按金或保證金,支付之數額及時間按中港通證券絕對酌情權不時決定或按任何交易所之規則規定。客戶進一步同意,中港通證券向客戶發出通知(不管口授或書面)後,中港通證券有絕對酌情權要求增減有關按金或保證金數額。 5.2 客戶將獲授贈信貸安排,其信貸額最高可達中港通證券持有客戶抵押品市值的某一百份比,而此百份比由中港通證券不時制訂。 5.3 客戶同意如中港通證券按其酌情權或聯交所的規則有所要求,維持其擔保品及/或保證金。客戶亦同意如被要求,立即清還其任何客戶戶口的任何欠款。 5.4 鑒於中港通證券向客戶提供及不時提供的保證金信貸,客戶以實益擁有人身份把客戶每個戶口的權利、業權及權益抵押予中港通證券以作為保證,包括所有證券、自此在任何時候因贖回,紅利,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情況累積的股息,利息,股票,股份,權益,金錢或財產,直至完全清償客戶就保證金信貸虧欠中港通證券的所有欠款(不論實際的或待確定的),包括應繳利息及中港通證券因執行及保護本協議賦予中港通證券的權利而引致的所有的合理支出(合稱『有抵押債項』)。 5.5 除非及直至被推翻,在任何時候由中港通證券任何獲授權人員向客戶發出的欠款證明書將構成有抵押債項數額的最終證據。 5.6 中港通證券有權在 (i) 如任何違約事件(根據第 14 條界定)發生;或 (ii) 任何時候中港通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保護其利益有必要的情況下: (a) 履行客戶任何可能對中港通證券就(不論直接地或以擔保或保證的方式)任何屬於負上,關於客戶(由中港通證券管理或操控)的財產擁有需負上但由中港通證券管理或操控的財產的責任; (b) 為結束客戶的戶口取消任何未完成的指令;及 (c) 在沒有客戶授權的情況下結束客戶任何戶口的狀況。 5.7 不論客戶全權擁有或是共同擁有業權,中港通證券可於沒有提出繳納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要求,或沒有發出關於買賣或其他事項的通知書予客戶的情況下,進行所有根據第 5.6 條進行的行動。客戶明白在所有情況下,事前要求或請求、或事前通知交易的時間或出售或購買的及地點,並不視為代表中港通證券放棄其在此無須通知即可進行出售或購買買賣的權利,但無論如何,任何時候如中港通證券有所要求,客戶都需於所有時間要付清其戶口內的任何借方餘額欠款,及在所有且在任何情況下,如不管客戶自行清盤或被中港通證券清盤,客戶都需要為其戶口(等)內剩餘的任何不足全部或部分欠款負上責任。 5.8 如果中港通證券因根據任何有關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的法律或任何其他的原因,須要歸還客戶因有抵押債項已向中港通證券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港通證券有權執行本協議,猶如該等款項從未支付。 5.9 如果客戶針對任何保證金戶口或其任何部分而設訂或意圖設訂任何保證(不論固定或浮動),或如果任何人士針對任何保證金戶口或對其任何部分而實施或意圖實施任何形式的扣押程序,則根據上述第 5.4 條所設訂的保證,如在任何程度上該保證可能是一項浮動抵押時,將自動及毋須通知下即時作為一項固定抵押運作。 5.10 客戶須於所有中港通證券的戶口保持中港通證券任何時候按其絕對酌情權訂立的保證金水平。如中港通證券認為客戶有需要繳納額外保證金或及/或需要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款項,客戶同意應中港通證券要求存入該額外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及/或變更調節款項。不過,儘管有任何繳納額外保證金及/或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的要求,中港通證券仍可於任何時間候根據以上第 5.3 條及第 5.6 條繼續進行。中港通證券可於任何時候及按其絕對酌情權改變保證金及/或變更調節款項的要求。過往的保證金額不會成為先例及,這些要求一經落實便會應用於現時的情況及新的情況下受該改變影響的合約的新的情況下。 5.11 不管基於甚麼理由,如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間前繳納交易/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的全數金額可導致中港通證券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酌情權以任何市場價格全面或局部平倉,而不須事先通知客戶。在該情況下,客戶須全數承擔由此引致的虧損及損失,如被要求,客戶須清償該戶口欠款連利息及手續費。 5.12 不論任何適用於保證金的條款及條件是否與本條款及條件有相反規定,中港通證券對通知客戶有關符合保證金水準的責任,將在下列情況及時間下完全履行或視為完全履行(無論客戶是否實際收到有關通知): (a) 中港通證券已不少於兩(2)次致電任何一個由客戶提供的電話號碼,且該兩次撥電將在相隔不少於三十(30)分鐘的合理時間進行;或 (b) 中港通證券已於客戶提供的任何一個電話號碼中留下相關口訊。客戶同意: (a) 如閣下向我們提供超過一個電話號碼,除非另有商定,中港通證券可向任何一個電話號碼發出有關通知,且更可在該兩次拔電中每次撥電不同的電話號碼;及 (b) 保證金水準可因市場波動而在短時間內改變,中港通證券可在同—天內發出超過一次的通知。 5.13 客戶不會就其(不論是以保證按金或其他方式等)支付予中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金額獲取任何利息。
保證金要求. 3.1 保證金百分比.乙方將獲授贈信貸安排 , 其信貸額最高可達甲方持有乙方抵押品市值的某一百分比 , 而此百分比由雙方不時協定。
保證金要求. 3.1 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基本保證金,所繳數額及繳付方式由本公司根據規則不時施加的規定自行決定。目前的保證金要求是任何外匯交易項下應付總款額之〔5〕%,但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通知客戶更改保證金規定。 3.2 本公司有權不時及隨時要求客戶就未平倉外匯合約向本公司繳付補加保證金(儘管交收日已到期),所繳數額及繳付方式由本公司自行決定。客戶須立即按要求向本公司繳付追加保證金,而且該要求須被視為決定性及有效作出並即時生效。儘管未能聯絡客戶本人,或以客戶在本公司記錄上的電話號碼透過電話向客戶留言,或以書面留置於客戶於本公司記錄上的地址,且儘管已作出任何補加保證金要求,本公司可隨時按第9.2條行使其權利。
保證金要求. 5.1 客戶必須應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要求(不管口授或書面),以現金及/或證券形式支付按金或保證金,支付之數額及時間按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絕對酌情權不時決定或按任何交易所之規則規定。客戶進一步同意,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向客戶發出通知(不管口授或書面)後,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要求增減有關按金或保證金數額。 5.2 客戶將獲授贈信貸安排,其信貸額最高可達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持有客戶抵押品市值的某一百份比,而此百份比由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不時制訂。 5.3 客戶同意如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按其酌情權或聯交所的規則有所要求,維持其擔保品及/或保證金。客戶亦同意如被要求,立即清還其任何客戶戶口的任何欠款。 5.4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有權在 (i) 如任何違約事件(根據第 13 條界定)發生;或 (ii) 任何時候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保護其利益有必要的情況下: (a) 履行客戶任何可能對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就(不論直接地或以擔保或保證的方式)任何屬於負上,關於客戶(由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管理或操控)的財產擁有需負上但由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管理或操控的財產的責任; (b) 為結束客戶的戶口取消任何未完成的指令;及 (c) 在沒有客戶授權的情況下結束客戶任何戶口的狀況。 5.5 不論客戶全權擁有或是共同擁有業權,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可於沒有提出繳納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要求,或沒有發出關於買賣或其他事項的通知書予客戶的情況下,進行所有根據第 5.4 條進行的行動。客戶明白在所有情況下,事前要求或請求、或事前通知交易的時間或出售或購買的及地點,❹不視為代表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放棄其在此無須通知即可進行出售或購買買賣的權利,但無論如何,任何時候如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有所要求,客戶都需於所有時間要付清其帳戶內的任何借方餘額欠款,及在所有且在任何情況下,如不管客戶自行清盤或被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清盤,客戶都需要為其戶口(等)內剩餘的任何不足全部或部分欠款負上責任。 5.6 客戶須於所有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的戶口保持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任何時候按其絕對酌情權訂立的保證金水平。如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認為客戶有需要繳納額外保證金或及/或需要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款項,客戶同意應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要求存入該額外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及/或變更調節款項。不過,儘管有任何繳納額外保證金及/或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的要求,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仍可於任何時間候根據以上第 5.3 條及第 5.4 條繼續進行。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可於任何時候及按其絕對酌情權改變保證金及/或變更調節款項的要求。過往的保證金額不會成為先例及,這些要求一經落實便會應用於現時的情況及新的情況下受該改變影響的合約的新的情況下。 5.7 不管基於甚麼理由,如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間前繳納交易/附加保證金或變更調節款項的全數金額可導致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酌情權以任何市場價格全面或局部平倉,而不須事先通知客戶。在該情況下,客戶須全數承擔由此引致的虧損及損失,如被要求,客戶須清償該戶口欠款連利息及手續費。 5.8 客戶不會就其(不論是以保證按金或其他方式等)支付予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金額獲取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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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札によらない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 法令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入札書 (1) 入札価格の評価は、「第2章 特記仕様書」に規定する業務実施に対する総価

  • 入札執行(入札会 の日時及び場所等 電子入札システム 2024/03/14(木) 16:00 - 入札結果については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より通知します。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