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及留置權. 12.1 在不限制或削弱國泰君安證券與擔保人之間的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第13.10條效力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有權作出下列各項而無須事先通知擔保人:
(a) 就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不時為任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的一切擔保人財產行使留置權。國泰君安證券有權運用該等財產或出售該等財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作清還任何獲擔保債項;
(b) 就擔保人應向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繳付的任何金額(包括任何費用、開支或利息),從擔保人設於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 何賬戶支賬,不論有關賬戶是否有充足可用資金、透支或其他融通,即使擔保人已就運用任何賬戶的資金發出指示。如任何支賬導致有關賬戶被透支,擔保人有法律責任應要求向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償還尚未清償金額連同就尚未清償金額累算的費用、開支及利息,以國泰君安證券所設定的利率計算;
(c) 扣起、組合或合併擔保人設於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賬戶的結餘,並將記入任何賬戶貸項的任何款項進行抵銷或轉賬,用作或用以結清擔保人欠下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金額。擔保人欠下的款項 (1)可能為實際或是或有的、現有、將有或遞延的、基本性或擔保性的欠款,
抵銷及留置權. 留置權
8.1 我們有權對現時或此後我們管有或控制的所有持卡人之財產享有留置權及持之以作抵押品(不論我們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穩妥保管、託管或其他用途)。同時,我們有權出售該持之以作抵押品之財產及構成我們的留置權,以清償持卡人所欠我們之任何債務。
抵銷及留置權. 9.1 除本銀行依法或在任何協議下享有的任何留置權、擔保、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或抵押﹙現有或日後確立﹚外,在不損害該等留置權、擔保、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抵押的原則下及在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銀行亦有權且特此隨時及不時作出以下事情而無須另行通知客戶﹙客戶已明示免除此類通知﹚:
(a) 從客戶維持在本銀行的賬戶中扣除客戶應向本銀行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任何費用、開支或利息),不論相關賬戶或多個賬戶中是否有足夠可用資金、透支額或其他融資﹙且不論其以客戶單獨名義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
(b) 預扣、組合或合併客戶維持在本銀行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中的結餘(不論其以客戶單獨名義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並抵銷或轉賬 記入任何該一個或多個賬戶貸方的任何款項(以貸方結餘或信貸融資的形式)或將其用於結算客戶欠予本銀行的任何款項;及
(c) 倘若記入客戶維持在本銀行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不論其以客戶單獨名義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貸方以任何貨幣計值的任何款項相等於或低於客戶欠予本銀行的款項,在到期或客戶要求時,拒絕向客戶支付該等款項;若本銀行行使與任何款項相關的權利,則會大致上按緊接著本銀行行使該權利之前生效的條款及條件或者按本銀行可能不時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拖欠, 及,就該等條文而言:
(i) 客戶欠予本銀行的款項」可包括(但不限於)
(A) 實際或或有、當前、將來或遞延、主要或附屬款項;
(B) 客戶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合欠下的款項;(C) 包含費用、開支或利息的款項;
(D) 以任何貨幣計值的款項;及
抵銷及留置權. 5.1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交銀國際在法律下應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客戶在任何資金、證券、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或在交銀國際為任何目的或在任何戶口為客戶持有或在任何時間為任何目的(包括保管)而管有的其他財產(不論個人或與他人聯名),當中的所有權益均受到一項以交銀國際為受益人的一般留置權所規限。
5.2 在有關的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的制約下,交銀國際現由客戶授權必要時變賣此等資產及利用變賣所得款項以抵銷或抵償客戶對交銀國際所負債務,不論交銀國際對此等資產是否曾經墊支款項,亦不論客戶在交銀國際設有多少個戶口,亦不論其債務或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個人或與人聯名所有的、交銀國際仍有權隨時把客戶戶口統籌聯合辦理,運用其中款項抵銷客戶欠交銀國際之債務及所有責任。
5.3 根據相關的法例所容許的程度及在有關的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的制約下,交銀國際又特此由客戶授權調動客戶在交銀國際所設戶口內款項,並訂明此項特別授權對本客戶契約所定條文規定全無影響亦不存有修訂該等條文之用意。
抵銷及留置權. (a) 此外,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抵押或根據法例、衡平法、貸款通知或借款人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銀行集團公司(銀行集團公司包括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或任何上述控股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公司(即股權由任何上述公司持有的公司) ,並包括每家公司的繼承人和受讓人。「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指《公司條例》(第 622 章)賦予的相同涵義。)(「銀 行集團公司」)訂立的貸款通知書及任何其他協議規定,本公司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有權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利或同類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對其現時或此後本公司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管有(不論作穩妥保管或其他用途)的所有借款人財產享有留置權,而本公司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亦有權並特此獲授權(但並無責任)在盡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及毋須通知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情況下,可針對或基於借款人所欠本公司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債務或負債(不論實在、未來或或然的)而留存、抵銷、取用及應用:
抵銷及留置權. 13.1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本公司根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對於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持有或管有客戶之所有證券、應收帳項、款項(任何貨幣)及其他財產(不論是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本公司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用以抵銷及解除客戶因進行證券交易業務或其他原因而對本公司及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所有債務。
13.2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本公司根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及在適用規則與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以為其本身及以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代理人身分,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結合或合併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開立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或全部帳戶,而本公司可以將上述任何帳戶內之任何貨幣的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抵銷或轉讓予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用以解除客戶之義務或負債,不論是實際或或然、基本或附帶、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的義務或負債。
13.3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協議一般條文的前提下,及在適用規則與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以無須發出通知,而在客戶於任何時間在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維持的任何帳戶之間,來回調動全部或任何款項或財產。
抵銷及留置權. 9.1 無論本協議中有任何規定、及在遵守適用的規則及規例的前提下,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就戶口或任何在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的戶口或其內之證券或款項或其他對客戶之欠款抵銷、扣除及償還客戶對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的任何欠款的全部或部分。
9.2 在不影響第 9.1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客戶在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擁有多於一個戶口,受限適用的規則及規例下,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可隨時合併所有或任何此等戶口,❹對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此等戶口的任何貸方餘額,進行抵銷或轉帳,藉以償還任何其他戶口下由客戶對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的任何欠款。
9.3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在任何時候持有或管有客戶(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之所有證券、應收賬、款項、股息、利息及其他財產必須受制於以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之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可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保取依其獨立判斷認為是必需的措施以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把所有該等財產變現,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對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所欠的債務或責任;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此項權利乃附加於且不減損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於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本協議下可能擁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抵銷及留置權. 12.1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在不發出事前先通知下,將閣下在任何地方設於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的)及將閣下的所有債務(不論屬實際或者或有、主要或從屬、現有或未來、到期或未到期、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欠下的)合併。為此目的,本公司可將任何貨幣按本公司現貨匯率兌換為任何其他貨幣,並可合理地估計未來、或有或不可量化的債務金額。這並非旨在設定抵押權益。
12.2 本公司可運用閣下聯名賬戶中的任何貸項結餘,以減輕一個或多個聯名賬戶持有人對本公司的任何債務。
12.3 本公司可在閣下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之借方記入閣下的應付款額(或其部分)。
12.4 閣下不可未經本公司同意在閣下對本公司有任何現有、未來、實際或者或有的(不論是否可量化的)債務期間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存款及本公司的應付款項。
12.5 如閣下對本公司有任何現有、未來、實際或者或有的(不論是否可量化的)債務,本公司可扣留不論是否作為安全保管或其他方式,不論存放於任何地方或以其他形式由本公司為閣下或以閣下名義(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財產,及不論以公開拍賣、私人協約或招標或本公司合理釐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以由本公司決定的價格及條款,將其或其部分出售。本公司可運用淨收益減輕閣下的債務。
抵銷及留置權. 10.1 無論本協議中有任何規定、及在遵守適用的規則及規例的前提下,中港通證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就保證金戶口或任何在中港通證券的戶口或其內之證券或款項或其他對客戶之欠款抵銷、扣除及償還客戶對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欠款的全部或部分(不論該等義務及債務是實際的或待確定的、主要的或附屬的、有擔保的還是沒有擔保的、共同的或是各別的,且不論是否為客戶按交付時付款的基礎購買與出售投資所產生的)。
10.2 在不影響第 10.1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客戶在中港通證券擁有多於一個戶口,受限適用的規則及規例下,中港通證券可隨時合併所有或任何此等戶口,並對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此等戶口的任何貸方餘額,進行抵銷或轉帳,藉以償還任何其他戶口下由客戶對中港通證券的任何欠款。
10.3 中港通證券在任何時候持有或管有客戶(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之所有證券、應收賬、款項、股息、利息及其他財產必須受制於以中港通證券為受益人之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中港通證券可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保取依其獨立判斷認為是必需的措施以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把所有該等財產變現,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所欠的債務或責任;中港通證券此項權利乃附加於且不減損中港通證券於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本協議下可能擁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抵銷及留置權. 留置權
8.1 我們對信用卡賬戶內之任何結餘享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