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及訴訟處理. 4.17.1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計畫之營運,以保障甲方及其人員免於遭受任何第三人之索賠或涉訟。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之索賠或涉訟,乙方應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4.17.2 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經營本計畫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因此受有損害,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4.17.3 乙方在委託經營期間內所使用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有因此而涉訟者,概與甲方無涉。乙 方於營運資產返還後,仍必須協助甲方取得合法使用與營運本計畫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