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之補救.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得協商補救措 施。如雙方無法於二個月內達成協議,應報請促參法主管機關調處之。
損害之補救. 1. 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乙方之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補償之。
2. 於本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得檢具獨立公正機構所作成之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損害數額,依相關法令請求甲方或其他主管機關減免租金或其他稅費等。
3.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令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變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案。
4. 甲方得同意停止營運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延長營運期間。
5. 於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甲方得書面同意調整營運權利金繳納之期限及金額。
6.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措施。
損害之補救. 1. 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或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彌補之。
2. 於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得檢具經甲方同意之獨立、公正機構所作成之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損害數額,依相關法令請求甲方或其他主管機關減免租金或其他稅費等。
3.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令 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變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案。
4. 甲方得同意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
損害之補救.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得協商補救措施。
損害之補救. 16.6.1 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或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彌補之。
16.6.2 於契約期間內,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16.6.3 甲方得同意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
16.6.4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措施。
損害之補救. 10.4.1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得協商選用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補救措施。如雙方無法於二個月內協議達成補救措施者,應組成協調委員會處理之,協調委員會亦得選用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補救措施或為其他補救措施,由甲、乙雙方採行之:
1. 於一定期間緩繳、減繳或免繳權利金。
2. 請求協助或協調金融機構辦理復舊貸款、融資協助或其他紓 困方案。
3. 停止計算或視情節適度延長「委託經營期間」。
4. 申請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稅捐等。
5. 其他雙方同意之補救措施。
損害之補救. 1.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 、供應商或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補償之。
2. 於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得檢具獨立公正機構所作成之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損害數額,依相關法規請求甲方或其他主管機關減免租金或其他稅費等。
3.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規協助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變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案。
4. 甲方得依乙方之請求或自行以書面同意停止修建期限或營運期間之計算,並視情況適度延長修建期限或營運期間。
5.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補救措施。
損害之補救. 1. 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 方、乙方之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補償之。
2. 於本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得檢具獨立公正機構所作成之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損害數額,依相關法令請求甲方或其他主管機關減免土地租金。
3.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令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案。
4. 於本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甲方得書面同意調整土地租金或權利金繳納之期限。
損害之補救. 1. 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或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彌補之。
2. 於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得檢具經甲方同意之獨立、公正機構所作成之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損害數額,依相關法令請求甲方或其他主管機關減免租金或其他稅費等。
3.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然災害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令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案。
4. 甲方得同意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
5. 於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甲方得書面同意調整權利金繳納之期限及金額。
6.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措施。
損害之補救. 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協議採行下列各款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
5.4.3.1 甲方得同意乙方暫緩繳交權利金、減繳部分或全部之權利金。甲方應將結果副知台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