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 6.2.1 甲方依据乙方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确定违约金及索赔金额并通过甲方采购信息化系统、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进行确认。乙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诉,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申诉进行确认及回复。超过7个工作日乙方未确认或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索赔及违约金,甲方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应付货款不足时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2.2 对乙方的考核,由乙方以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结算。乙方降价、索赔费用由甲方从其货款中扣除,甲方财务部门在结算乙方货款时,首先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降价、索赔金额。
6.2.3 乙方发现甲方人员对质量责任判定弄虚作假的,有权向甲方投诉,经甲方查证属实的,将无息退还误判乙方的索赔费用。
索赔程序. 15.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当事人(下称责任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或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索赔事件时,对方当事人(下称索赔方)应就索赔事件造成损失和(或)工期延误,按下列程序向责任方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索赔方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提出索赔请求,否则索赔请求无效;
(2) 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索赔方向责任方书面提交索赔请求资料和索赔通知,索赔请求资料应当附有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详细记录和计算明细;
(3) 责任方在收到索赔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请求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请求资料;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资料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15.2.2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责任方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责任方提交索赔请求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方应在收悉最终索赔通知和请求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资料;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资料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索赔程序. 任何违反有限质保的相关索赔必须在发现该等违反情形之日起两(2)个月内提出。如果买方认为存在上述有限质保范围内的索赔事宜, 买方必须在质保期内,将书面索赔申请包含但不限于组件数量、组件序列号、购买发票以及索赔依据邮寄或电邮至阿特斯阳光电力以下地址(阿特斯阳光电力有权随时更新以下地址,敬请关注最新版质保声明):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 199 号 中国,215129 电话:+00 000 00000000 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在收到书面索赔申请后,阿特斯阳光电力可以进一步对买方的产品索赔进行验证,以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有限质保规 定。如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需双方均认可,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以阿特斯阳光电力指定的检测机构为准),则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的测试费用由买方预先垫付。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并判定责任归属于阿特斯阳光电力,则测试费用由阿特斯阳光电力承担。
索赔程序. 如果出险,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承保人或承保人在当地的代理人,进行检验、理赔,被保险人须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索赔程序. 如果发生可能引发本保险合同项下之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当:
(一) 立即通知保险人。该通知(以下称“出险通知”)应包含确定被保险人的足够细节,并包括所有可能合理取得的描述损失详情或事故原因的材料。在任何情况下,该出险通知的送达应不迟于被保险人的官员、董事或技术项目经理得到该事故发生的消息后【填写数字】日,或者风险终止后的【填写数字】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索赔程序. 对于可能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产生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按照明细表第八部分所述的方式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应做到:
索赔程序.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当对已知索赔按照条款7提出或通知,同时:
8.1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方法措施避免、减少事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恰当地通知其他相关方,确保任何时间限制或其它必要的法律程序受到保护。
8.2 未经保险人明确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擅自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或者同意折衷解决任何索赔
8.3 被保险人应保险人必然合理的要求,迅速采取,或承诺采取方法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或辩护,和/或行使权利,或从任何第三方获得救济,以便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之后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
8.4 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任何赔偿都将用于保险人处理索赔的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偿还,超过以上的余款归被保险人。
索赔程序. (1) 如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交损失证明,包括附件 2 列明的支持性证据文件。
(2) 被保险人也应当提供保险人要求的,且为适当评估索赔所必要的任何额外信息及/或证据(“额外证据”);双方知晓并同意,被保险人应仅有责任,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可获取,或通过合理努力可获取的额外证据,且获取该等额外证据,不应违反任何法律。
(3) 本保险单项下任何有效索赔的时效和支付,参照第 6.6 条的规定。
(4) 为确保及时支付有效索赔,双方知晓并同意:
(a) 除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应当不晚于等待期截止前九十 (90)日,提交损失证明;
(b) 保险人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
(i) 保险人应在提交损失证明后的四十五(45)日内,提出该等要求;并且
(ii) 被保险人应尽合理努力在提出要求后的十五(15)日内,提交额外证据;
(c) 保险人应不晚于等待期截止前十(10)日,做出索赔决定并以此告知被保险人,如经保险人核定该索赔为无效的,保险人应阐明其拒绝索赔的理由;如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第(a)和
索赔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 7 天内,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书。
索赔程序. (1) 发包人或设计人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7 日之内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14 日之内提出索 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资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1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对方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或按其所掌握的资料予以确认。
(2) 双方接到索赔文件 21 天内,应给予答复或要求提出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对 方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后 21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提出人作进一步要求,则视同该项索赔已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