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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通知 样本条款

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书須于事故发生当日起三十(30)日內作出。未于事故发生当日起三十(30)日內作出通知者,保险公司或会拒絕受理。要提出索赔,请登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将索赔通知发送至::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索赔通知. 服务索赔必须包括我们指定的处理索赔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身份识别号;姓名;出生日期;服务日期;服务类型;每项服务的收费;服务的手术代码(如适用);诊断代码;收费的提供者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以及(如有必要)作为证明的病历。如果索赔未包含所有必要信息,我们将不接受索赔,您必须重新提交所有必要信息。如需索取我们的索赔表,请拨打 1-866-265-1893,听障专线 711 联系会员服务部或访问我们 的网站 myuhc.com/CommunityPlan。填妥的索赔表应发送至本合同“您的保险如何运作”一条或您的 ID卡中列出的地址。您还可以访问我们的网站(网址:myuhc.com/CommunityPlan),通过电子方式向我们提交索赔表。
索赔通知. 作为本保险单项下投保人行使其权利的先决条件,其应尽早向保险人就任何赔偿请求发出书面通知,但无论如何不能迟于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如已购买)到期之后 60 天。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且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就第三方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索赔通知. 指符合本保险合同
索赔通知. 如果阁下选择寻求仲裁,则必须首先通过挂号信件将书面索赔通知(以下称“索赔通知”)寄送到 Symantec(赛门铁克)。向 Symantec(赛门铁克)寄送的索赔通知应发送至以下地址: General Counsel, Symantec, Inc., 350 Ellis Street, Mountain View, CA 94043,且标题应明显标示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中应提供 Symantec(赛门铁克)用来与阁下联系的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 Symantec(赛门铁克)选择寻求仲裁,它会通过挂号信件将书面索赔通知寄送到存档的阁下的账单地址。阁下或 Symantec(赛门铁克)寄送的索赔通知均须 (a) 描述索赔或争议的性质和依据;
索赔通知. 根据第12.2 条有权获得补偿的一方(“受补偿方”),在得悉确已导致或可能导致第12.2 条项下的索赔请求发生的损失之后,应立即通知根据第12.2条有义务提供补偿的每一方(“补偿方”)。各方同意,受补偿方在将索赔请求(包括任何第三方索赔请求)通知补偿方时的迟延并不能使补偿方因此解除义务,除非并限于该通知的迟延使补偿方受到了损害。如果一项索赔请求不是第三方索赔请求,受补偿方和补偿方应诚信协商十(10)个工作日以解决该项索赔请求。如果在该段期间结束时尚未能解决该项索赔请求,则受补偿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其在第12.2 条项下的权利。
索赔通知. 如果阁下选择寻求仲裁,则必须首先通过挂号信件将书面索赔通知(以下称“索赔通知”)寄送到诺顿LifeLock。向诺顿LifeLock 寄送的索赔通知应发送至以下地址:General Counsel, NortonLifeLock Inc., 60 Rio Salado Pkwy #1000, Tempe AZ 85281,且标题应明显标示为 “索赔通知”。索赔通知中应提供诺顿LifeLock 用来与阁下联系的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诺顿LifeLock 选择寻求仲裁,它会通过挂号信件将书面索赔通知寄送到存档的阁下的账单地址。阁下或诺顿LifeLock 寄送的索赔通知均须 (a) 描述索赔或争议的性质和依据;
索赔通知. 在本合同下获得对索赔的理赔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当被保险人接到通知或者知晓发生保险事故,并且发生的索赔的金额大于等于免赔额的 25%时,被保险人需要在可行范围内尽快(无论如何不得晚于30 个日历日)书面通知本公司。此保险事故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保险事故的情况、保险事故的性质、已被主张的或潜在的损害的性质以及被保险人首次知晓保险事故的日期与方式的描述。被保险人还应该立即提交本公司合理要求用以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存在或其任何索赔的金额的任何其他信息。
索赔通知. 1.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如果本保险合同已届满,则不得迟于届满后的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包括: (1) 对赔偿请求的具体描述,包括发生何种不当行为、发生不当行为的日期及首次知悉赔偿请求的日期; (2) 所有当事人的详细资料; (3) 提供已收到的书面赔偿要求、法院传票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及 (4) 其他与确认赔偿请求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获悉任何可赔情形,应在可行的情况下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其后与该可赔情形相关的赔偿请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所有可赔情形通知必须包括: (1) 对可赔情形的具体描述,包括发生何种不当行为、发生不当行为的日期及首次知悉可赔情形的日期; (2) 所有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及 (3) 被保险人认为可能遭受赔偿请求的理由。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据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联系方式邮递或传真索赔或可赔情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