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終止條件 Clause in Contracts

終止條件. 1.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 2. 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合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付款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0)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 (2) 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 遭遇變故或觸犯刑法而無法履約者。 (4) 實際交付作品與契約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5) 假借本案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6) 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 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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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案契約

終止條件. 1.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合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 2. 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合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付款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0)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 (2) 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 遭遇變故或觸犯刑法而無法履約者。 (4) 實際交付作品與契約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實際活動內容與企劃書、實施計畫、或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5) 假借本案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假借本活動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6) 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審查、勘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 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8)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9)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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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件. 1.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 2. 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合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付款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契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付款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0)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 (2) 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 遭遇變故或觸犯刑法而無法履約者。 (4) 實際交付作品與契約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實際活動內容與企劃書、實施計畫、或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5) 假借本案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假借本活動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6) 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審查、勘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 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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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件. 1.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 2. 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合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付款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01)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 (2) 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 遭遇變故或觸犯刑法而無法履約者。 (4) 實際交付作品與契約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實際活動內容與企劃書、實施計畫、或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5) 假借本案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假借本活動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6) 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審查、勘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 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8)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9)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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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件. 1.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 2. 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合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付款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0) (1)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 (2) 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 遭遇變故或觸犯刑法而無法履約者。 (4) 實際交付作品與契約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實際活動內容與企劃書、實施計畫、或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5) 假借本案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假借本活動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6) 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審查、勘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7) 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8) (8)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9)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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