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管理 样本条款

工地管理. 1.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派具有工程經驗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及監工人員,代表乙方常駐於工地,依照工程施工進度時間表及本契約文件(含圖說)切實執行督率施工、管理人員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事項,及遵照甲方指定人員之指示,監督乙方及其分包商施工;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人員姓名、年籍、學經歷資料,檢送甲方查核,更換時亦同。甲方或其指定之人員認為乙方所派監工人員不能勝任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更換之,並不得藉故向甲方要求賠償或停工。
工地管理. 1. 乙方在作品裝置地點,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以維護公眾安全。
工地管理. 10.1.1 除乙方另有建議並經甲方核可外,本工程現場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專案負責人乙名,綜合管理工地相關事宜,負責施工管理、介面協調、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
工地管理. 1. 工地負責人:
工地管理. 一、乙方須派富有工程經驗之工地負責人長駐工地,督導施工,並負責予甲方代表之溝通協調及工人之管理,嚴格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觸犯刑法或違警行為所致糾葛,全部由乙方付完全責任。如有工人遇有傷亡或其他意外事件,應由乙方自行處理,於甲方無涉。
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於工地內妥善防範水災、火災及其他一切災害,並絕對禁止任何人員於工地內酗酒、賭博、鬥毆、容納來歷不明及其他擾亂工場秩序人員或違法之事件發生。
工地管理. (一)乙方須派富有工程經驗之負責人專案工地監督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給養均由乙方負責,並約束工人嚴守紀律,如有越軌行為及觸犯地方治安條例,所引起糾葛或施工疏忽招致受傷或死亡時,由乙方負責處理。
工地管理. 4.1 工作責任 4-1
工地管理.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及施工工人之管理、衛生與安全 等,均由乙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