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方式. 乙方應繳納之權利金,以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支付時,應以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
繳納方式. 1. 乙方應於期限內繳付租金、營運權利金,乙方得以匯款或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支付。
2. 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時應匯入甲方所指定帳戶內。金融機構名稱:臺灣銀行中都分行 帳戶名稱: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保管款專戶帳 號:278045194082
3. 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訂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4. 繳納期限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時,可展延至假日結束之次日繳納。
5. 乙方如有稅務違章之情事發生,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繳短漏報之營業額對應之營運權利金金額外,應照短漏報之營業額對應之營運權利金金額,處以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繳納方式. 申請保證金應由申請人以現金、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該項公債須依政府規定可作保證之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等任一方式繳納。
繳納方式. 8.3.1 繳納方式 乙方繳付土地租金、管理費、變動管理費、權利金、各項稅費、及因本契約所衍 生之費用,應於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之,或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支付。乙方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至下列帳戶:
繳納方式. 廠商應依機關提供之下列帳戶電匯應繳納租金費用(包含固定租金、變動租金及電費),如帳戶有異動時,機關需以書面通知更改,未通知廠商前,所為之電匯行為,仍視為機關已受領。另機關應於收到款項(含廠商完成電匯行為)後,開立收據予廠商。 匯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0000000)帳號:2403-6402-1260-13
繳納方式. 11.2.1 乙方應於每年度的 5 月 30 日前繳交當年度之土地租金予甲方,但首年之土地租金應於點交之日起 15 日內繳付。點交後期間日數不足 1 年者或本契約屆滿當年度實際日數不足一年者,土地租金,依實際期間之日數,佔該年日數比例計 算。
11.2.2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起之次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前 1 年度之營運權利金,爾後每年營運權利金應於次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於本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時,按本契約相關移轉規定計算該年度之營運權利金,並於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之日起 3個月內繳納。
11.2.3 乙方繳付之土地租金及權利金,應於前條之期限內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支付,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繳付日期以收款單位於繳款書所蓋戳記日期為準,如乙方以支票方式繳付土地租金及權利金,則繳付日期為兌現日。
繳納方式. 乙方繳付權利金或罰金應於期限內以甲方為受款人(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0 段 000 號)之郵局匯票或台銀匯款支票或銀行本票或以各行、庫、局、信用合作社所簽發之台銀支票繳納,並將收據影本傳送本署備查。
繳納方式. 乙方繳付權利金及房地年租金得於期限內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支付,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
繳納方式. 乙方得以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即期支票或以匯款方式繳納之。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土地租金、房屋稅、地價稅、其他費用、違約金等時,應匯入甲方所指定帳戶內。
繳納方式. 10.3.1 乙方繳納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之應於期限內以匯款方式繳納之、或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支付。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土地租金及權利金時應將權利金匯入甲方所指定帳戶內。
10.3.2 乙方於繳納營運權利金同時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10.3.3 如有稅務違章之情事發生,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繳短漏報之營業收入對應之權利金金額外,應照短漏報之營業收入對應之權利金金額,處以 3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