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方式. 1. 乙方應於期限內繳付租金、營運權利金,乙方得以匯款或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支付。
繳納方式. 乙方應繳納之權利金,以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支付時,應以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
繳納方式. 申請保證金應由申請人以現金、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該項公債須依政府規定可作保證之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等任一方式繳納。
繳納方式. 10.3.1 乙方繳納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之應於期限內以匯款方式繳納之、或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支付。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土地租金及權利金時應將權利金匯入甲方所指定帳戶內。
繳納方式. 乙方租金採年繳方式,除簽約後須立即繳納當年度租金外,須於每年度6月30日前向甲方總務處出納組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繳納次年度租金,最後日逢休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
繳納方式. 廠商應依機關提供之下列帳戶電匯應繳納租金費用(包含固定租金、變動租金及電費),如帳戶有異動時,機關需以書面通知更改,未通知廠商前,所為之電匯行為,仍視為機關已受領。另機關應於收到款項(含廠商完成電匯行為)後,開立收據予廠商。 匯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0000000)帳號:2403-6402-1260-13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單為之。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
繳納方式. 乙方應以現金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內。
繳納方式. 乙方繳付權利金或罰金應於期限內以甲方為受款人(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0 段 000 號)之郵局匯票或台銀匯款支票或銀行本票或以各行、庫、局、信用合作社所簽發之台銀支票繳納,並將收據影本傳送本署備查。
繳納方式. (1)乙方應於繳付時間內將權利金或土地租金以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即期支票或以匯款方式存至甲方指定之中央銀行國庫局帳戶,帳號:268617 (以下簡稱甲方帳戶),戶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401 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