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權利金 样本条款
營運權利金. 8.2.1 營運權利金
1. 乙方應以每一會計年度為一期繳納營運權利金。
營運權利金. 9.1.1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應繳納「變動營運權利金」。
9.1.2 變動營運權利金: 每年依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所計算之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一定比率之權利金予甲方。比率如下:
1.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4,000 萬元(含)至 5,000 萬元以下,提撥 0.2%。
2.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5,000 萬元(含)至 6,000 萬元以下,提撥 0.25%。
3.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6,000 萬元(含)至 1 億元,提撥 0.4%。
4.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1 億元(含)以上,提撥 0.6%。 其中若第一年及本契約期間屆滿當年或因終止契約致租用期間不足 1 年者, 依該年度之天數比例計算之。
9.1.3 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 乙方因營運本案之全部營業收入, 包含但不限於門票、餐飲、活動、圖書禮品及其他商品銷售、勞務收入、場地租金、利息收入等業務經營所得,及以出租、委託經營或其他類此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所收取之租金、權利金、費用等收入。
9.1.4 以出租、委託經營或其他類此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經營者,如以乙方名義開立發票或收據, 並計入乙方之營業收入。
營運權利金. 續約期間,若當月實際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 350 萬元(含稅)時,乙方應就其總額超過部分,每月依表支付甲方營運權利金如下: 當月實際營業收入總額(含稅) (新臺幣) 營運權利金(含稅) 抽成比例 最高金額 (新臺幣) 0~350 萬元 0% - 超過 350 萬元~500 萬元部份 3% 4.5 萬元 超過 500 萬元部份 5% 依實際金額計算
營運權利金. 7.1.2.1 本條所稱營運權利金係指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之加總計收。
7.1.2.2 乙方應加計甲方需支付之營業稅連同營運權利金一併繳付。
7.1.2.3 乙方應於首度營運之營運開始日起計收營運權利金,並於次年起每年 6 月 30日前,全額繳交前一年度之營運權利金。開始營運首年及末年之營運權利金應按當年營運期間所佔日數比例調整,末年之營運權利金應於許可期間屆滿日或終止日後 30 日內繳交之。
7.1.2.4 營業收入
(1) 指乙方營運本案,於會計年度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定之全部稅前營業收 入,包含出租或委託第三人,其第三人之營業收入(包括但不限於旅館收入、租金收入、停車場收入、餐飲收入、商品販售等因營運本案而產生之收入,但不包括處分其資產之利得及利息收入)。
(2) 如乙方依本契約第 6.6 條將本案營運資產之一部分出租或委託第三人經營,如非以乙方名義對終端消費者開立發票,乙方應確保由該承租或受託之第三人自行對本案之終端消費者開立發票。該第三人對終端消費者開立發票之收入,計入前款之營運收入。但乙方對該第三人營運本案所收取之租金或委託經營對價,不再重複計入前款之營運收入。
7.1.2.5 固定權利金 乙方每年應支付固定權利金新臺幣○○○萬元整(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
營運權利金. 乙方應於各批營運資產開始正式營運之後,不論各該營運之盈虧狀況,就各該年度之實際營業收入,按下列標準繳納營運權利金(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之權利金標準載入):
(1) 於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2)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3)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4)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5)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6)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營運權利金. (1) 採超額利潤回饋。
(2) 乙方應以每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稅後淨 利(包含但不限於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出租等方式所收取之收入)超過招標階段提出之財務計畫稅後淨利部份,至少提撥 2%予甲方(不含法定營業稅)。
營運權利金. (1) 固定營運權利金:自營運期間起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當年度之固定營運權利金。
(2) 變動營運權利金:自營運期間起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前 一年度之變動營運權利金。但投資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之年度,應於當年度財務報告書依投資契約第 11.2.1 條但書 提送主辦機關後 30 日內繳納。 上述規定之權利金皆未含營業稅,主辦機關因收受權利金而致有稅捐或其他費用產生時,均由民間機構負擔,並應於繳納權利金時,一併外加繳納予主辦機關。 權利金繳付方式請詳投資契約(草案)第 10 章辦理。
營運權利金. 本案每年營運權利金之計算方式,分為固定金額及固定百分比兩部分計收,其中固定金額部分於第二期委託營運範圍未營運前為新台幣 120 萬元整,第 二期委託營運範圍營運後為新台幣 220 萬元;固定百分比部分,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主體事業與附屬事業「統一發票營業額」合計之 2%比例,由民間機構申請投標時於「營運權利金報價單」中提出,並納入本案招商甄審項目評分。未來民間機構實際繳交之固定百分比之營運權利金計算方式,以民間機構申請投標時提送之「營運權利金報價單」之比例為準。 本案自營運開始日起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一次繳清前一年度營運權利金。如營 運最終年度未滿 1 年,應於移轉完成前繳納最後一年度之營運權利金。 本案營運開始日前之試營運,免收營運權利金之固定金額部分。民間機構擴充營運範圍及試營運之營運權利金,於執行機關同意營運之日起算,其營運權利金之計算方式及繳納時程依上述規定辦理。
營運權利金. 本案應依下列規定計算收取營運權利金。
(1) 於營運開始日起計收營運權利金,營運權利金按當年度營業收入乘以權利金報價單所填具之百分比(不得低於 4.5%)計收。
(2) 營業收入之定義: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民間機構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採應記基礎下計算營運本案(含本業及附屬事業)所得之全部稅前營業收入。
營運權利金. 乙方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交前年度營運權利金。發電裝置容量在 2MW 以內部分,營運權利金以乙方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 4%計算;發電裝置容量超過 2MW 至 4MW 部分,營運權利金以乙方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 3%計算;發電裝置容量超過 4MW 部分,營運權利金以乙方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 2%計算。 發電副產品或地熱教育館部分:倘本案有發電副產品產出或地熱教育館有收益時,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發電副產品營業收入 10%,其中該營業收入包含自營、委託他人經營或出租他人等所獲得之收益。營業行為均需以乙方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營業收入以「統一發票營業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