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權利金. 8.2.1 營運權利金
1. 乙方應以每一會計年度為一期繳納營運權利金。
營運權利金. 乙方自營業日起,若當月實際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 350 萬元 (含稅)時,除定額權利金外應就其總額超過部分,每月依表額外支付甲方營運權利金如下: 當月實際營業收入總額(含稅) (新臺幣) 營運權利金(含稅) 抽成比例 最高金額 (新臺幣) 0~350 萬元 0% - 超過 350 萬元~500 萬元部份 3% 4.5 萬元 超過 500 萬元部份 5% 依實際金額計算
營運權利金. 9.1.1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應繳納「變動營運權利金」。
9.1.2 變動營運權利金: 每年依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所計算之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一定比率之權利金予甲方。比率如下:
1.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3,200 萬( 含)至 4,000 萬以下,提撥 0.2%。
2.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4,000 萬( 含)至 5,000 萬以下,提撥 0.25%。
3.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5,000 萬( 含)至 6,000 萬以下,提撥 0.4%。
4. 當營業收入總額為 6,000 萬( 含)以上,提撥 0.5%。 其中若第一年及本契約期間屆滿當年或因終止契約致存續期間不足 1 年者, 依該年度之天數比例計算之。
9.1.3 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 乙方因營運本案之全部營業收入, 包含但不限於門票、餐飲、活動、圖書禮品及其他商品銷售、勞務收入、場地租金、利息收入等業務經營所得,及以出租、委託經營或其他類此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所收取之租金、權利金、費用等收入。
9.1.4 以出租、委託經營或其他類此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經營者, 如以乙方名義開立發票或收據, 並計入乙方之營業收入。
營運權利金. 7.1.2.1 本條所稱營運權利金係指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之加總計收。
7.1.2.2 乙方應加計甲方需支付之營業稅連同營運權利金一併繳付。
7.1.2.3 乙方應於首度營運之營運開始日起計收營運權利金,並於次年起每年 6 月 30日前,全額繳交前一年度之營運權利金。開始營運首年及末年之營運權利金應按當年營運期間所佔日數比例調整,末年之營運權利金應於許可期間屆滿日或終止日後 30 日內繳交之。
7.1.2.4 營業收入
(1) 指乙方營運本案,於會計年度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定之全部稅前營業收 入,但如旅館設施出租或委託第三人營運,其第三人之旅館設施營業收入計入專案公司之營業收入(但不包括處分其資產之利得及利息入)。
(2) 如乙方依本契約第 6.6 條將本案旅館設施營運資產之一部分出租或委託第三人經營,如非以專案公司名義對終端消費者開立發票,專案公司應確保由該承租或受託之第三人自行對本案之終端消費者開立發票。該第三人對終端消費者開立發票之收入,計入前款之營運收入。但專案公司對該第三人營運本案所收取之租金或委託經營對價,不再重複計入前款之營運收入
(3) 如甲方認為乙方之租金水準顯不合理,得要求乙方提供租金水準估價報告,並要求調整收取合理之租金,如租金水準有爭議,則依照爭議處理機制辦理。
7.1.2.5 固定權利金 乙方自營運開始日起,應每年繳付固定權利金。固定權利金第 1 年為新臺幣○ ○○萬元(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後續每年調升 1%且四捨五入至整數,即第 2 年起每年應繳納金額為前一年度繳納之固定權利金乘上 1%。
營運權利金. 1. 發電部分:主辦機關每年收取營運權利金,發電裝置容量在2MW以內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4%(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發電裝置容量超過2MW至4MW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3%(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發電裝置容量超過4MW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2%(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
2. 發電副產品或地熱教育館部分:倘本案有發電副產品產出或地熱教育館有收益時,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發電副產品或地熱教育館營業收入10%(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其中該營業收入包含自營、委託他人經營或出租他人等所獲得之收益。
營運權利金. 附件 4.L:「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之參考格式」 銀行融資意願書(範例) 貴公司參與「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之甄審,如獲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並完成與宜蘭縣政府簽妥投資契約後,本行願意於考量各項風險及擔保條件後,提供本案所需相關融資。惟有關實際授信金額及條件,需視該計畫之資金用途、還款財源、用款進度及本行資金狀況,依本行授信程序報准且於組成聯合授信銀行團後辦理。 此 致 (申請人(公司)名稱)
營運權利金. 本案每年營運權利金之計算方式,分為固定金額及固定百分比兩部分計收,其中固定金額部分於第二期委託營運範圍未營運前為新台幣 120 萬元整,第 二期委託營運範圍營運後為新台幣 220 萬元;固定百分比部分,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主體事業與附屬事業「統一發票營業額」合計之 2%比例,由民間機構申請投標時於「營運權利金報價單」中提出,並納入本案招商甄審項目評分。未來民間機構實際繳交之固定百分比之營運權利金計算方式,以民間機構申請投標時提送之「營運權利金報價單」之比例為準。 本案自營運開始日起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一次繳清前一年度營運權利金。如營 運最終年度未滿 1 年,應於移轉完成前繳納最後一年度之營運權利金。 本案營運開始日前之試營運,免收營運權利金之固定金額部分。民間機構擴充營運範圍及試營運之營運權利金,於執行機關同意營運之日起算,其營運權利金之計算方式及繳納時程依上述規定辦理。
營運權利金. 7.1.2.1. 本條所稱營運權利金係指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之加總計收。
7.1.2.2. 乙方應加計甲方需支付之營業稅連同營運權利金一併繳付。
7.1.2.3. 乙方應於首度營運之營運開始日起計收營運權利金,並於次年起每年 6 月30 日前,全額繳交前一年度之 營運權利金。開始營運首年及末年之營運權利金應 按當年營運期間所佔日數比例調整,末年之營運權 利金應於許可期間屆滿日或終止日後 30 日內繳交之。
營運權利金. 5.2.1 乙方應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營運權利金至少以每年營業收入之○%以計收(最終以最優申請人之標價為計收標準)。不足一年部分,以當年契約出租日數乘以平均每日租金(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計算為當年營運權利金。
5.2.2 本契約期限共十五年。
營運權利金. 乙方應於各批營運資產開始正式營運之後,不論各該營運之盈虧狀況,就各該年度之實際營業收入,按下列標準繳納營運權利金(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之權利金標準載入):
(1) 於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2)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3)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4)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5)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未滿新台幣 OOO 元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
(6) 於新台幣 OOO 元以上之部分,按百分之[O](不得低於百分之 O)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