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權利金 样本条款

營運權利金. 7.1.2.1 本條所稱營運權利金係指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之加總計收。
營運權利金. 9.1.1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應繳納「變動營運權利金」。
營運權利金. 民間機構應依權利金報價單中所填寫之營運權利金百分比,按每年度營業收入總額,以不低於其 3%之金額繳付予執行機關。
營運權利金. (1) 固定營運權利金:於營運期間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當年度之固定營運權利金。
營運權利金. 1.發電部分:主辦機關每年收取營運權利金,發電裝置容量在2MW以內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4%(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發電裝置容量超過2MW至4MW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3%(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發電裝置容量超過4MW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2%(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
營運權利金. 續約期間,若當月實際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 350 萬元(含稅)時,乙方應就其總額超過部分,每月依表支付甲方營運權利金如下: 當月實際營業收入總額(含稅) (新臺幣) 營運權利金(含稅) 抽成比例 最高金額 (新臺幣) 0~350 萬元 0% - 超過 350 萬元~500 萬元部份 3% 4.5 萬元 超過 500 萬元部份 5% 依實際金額計算
營運權利金. 乙方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按下列規定繳交營運權利金: 於營運開始日起計收營運權利金,營運權利金按當年度營業收入乘以權利金報價單所填具之百分比(不得低於 4.5%)計收。
營運權利金. 本案應依下列規定計算收取營運權利金。
營運權利金. 乙方應於各批營運資產開始正式營運之後,不論各該營運之盈虧狀況,就各該年度之實際營業收入,按下列標準繳納營運權利金(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之權利金標準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