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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调整 样本条款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组合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组合根据所跟踪的 MSCI 美国REIT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中药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中药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不定期调整: A.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组合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组合根据所跟踪的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因增发、送配等权益变动而需进行成份券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组合调整至少每季度一次,调整的标准主要是依据组合对于金价的跟踪误差,适当降低跟踪误差大的黄金 ETF 比重,增加跟踪误差小的黄金 ETF 比重,或者是调出跟踪误差大的黄金 ETF,调入跟踪误差小的黄金 ETF。
组合调整.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调整组合以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整。 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品种选择变化等。
组合调整. 1. 甲方在申购成功后,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可能会向甲方提出调整建议。 (1) 系统对投资组合每日进行最优投资组合比例的计算,并会确定一个阈值,当甲方申购的基金智能投资组合各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最优投资组合比例的偏离超过阈值时,乙方会向甲方发送信息提示是否优化,如甲方同意,并在手机银行中点击“一键优化”后,系统会自动为甲方进行对应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操作。 (2) 当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底层基金需要动态调整时,乙方会向甲方发送信息提示是否优化,如甲方同意,并在手机银行中点击“一键优化"后,则系统会自动为甲方进行对应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操作。 (3) 为避免因频繁调仓给甲方带来手续费损失,仅当甲方满足持有该类型基金智能投资组合满 30 天、且存在上述需要优化的情形时,乙方向甲方推送优化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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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 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 2021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后一周。但本协议约定的续学条件出现时,续学时效按 照本协议第 6 条的约定执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 開 札 場 所 碧南市役所総務部資産活用課 入 札 回 数 予定価格公表のため1回 そ の 他 入札参加者は、開札への立会いを希望する場合は、開札日の前日午後5時までに碧南市役所総務部資産活用課に申し出の上、立ち会うことができる。

  • 协议的终止 (1)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且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在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11)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6)、(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