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和解散. 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50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上述期限经各方同意 后可延长,每次可延长 10 年。各方应于公司原期限(或延长后的期限)届满前至少 6 个月向主管机关提交延期的申请。 如出现下述任何事件时,合资公司应予解散:经营期限届满;合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资公司任一出资方不履行本合同、合资公司合营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合营合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如合资公司解散并清算,除上述本协议另有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公司各出资方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
终止和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和解散并清算: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5) 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提前退出,经普通合伙人提议;
(6)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7)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8)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9)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