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和解散 样本条款

终止和解散. 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50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上述期限经各方同意 后可延长,每次可延长 10 年。各方应于公司原期限(或延长后的期限)届满前至少 6 个月向主管机关提交延期的申请。 如出现下述任何事件时,合资公司应予解散:经营期限届满;合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资公司任一出资方不履行本合同、合资公司合营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合营合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如合资公司解散并清算,除上述本协议另有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公司各出资方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
终止和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和解散并清算: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5) 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提前退出,经普通合伙人提议; (6)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7)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8)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9)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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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約款の適用 第2条(約款の変更)

  • 個人資料 若管理員不是賬戶持有人,則後者承諾向前者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特別是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 條之內容。管理員知悉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內容,特別是上述强調之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 條。管理員確認已完全知悉上述條款,且完全理解同意在此所載之條款。

  • 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3%。

  • 変更契約 精算額・精算数量確定

  • 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附件”。

  • 提出書類 a ) 競争参加資格確認申請書(様式集参照) b ) 全省庁統一資格審査結果通知書(写)

  • 利用契約 本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と契約者との間に締結される本サービスの提供・利用に関する契約。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エ その他、 の使用に関し委託者が指示するこ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