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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 样本条款

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经营性租赁是为满足承租人临时或季节性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赁。它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出租人将自营的租赁资产设备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的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对于企业是表外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不计入企业的负债,适用于企业资产出表,降低负债,优化财务报表。 经营性租赁操作流程: A. 未来承租人把自己所需租赁的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向租赁机构提出委托。 B. 租赁机构研究该项委托后,与未来承租人一起磋选租设备的租期、租金和支付方式等租赁条款,待谈妥后与未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为简化手续,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往往将各类待出租设备按不同的租期和支付方式,分别列出固定租赁费率,供承租人选择,承租人只需按固定格式填写一份表格式简单租约。 C. 出租人交货、收租并提供出租设备的维修服务。 D. 出租人到期收回租赁物。 E. 发行人贯彻集团产融协同战略,重点支持招商工业集团、招商轮船、以及中外运长航等股东单位以及下属企业的经营租赁需求。自成立以来,公司开展钻井平台以及船舶等经营租赁业务,从业务区域分布来看,公司为配合集团战略布局,积极拓展跨境租赁业务,对接境外海工设备、船舶等资产,经营租赁主要为境外业务,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南美、非洲等区域。
经营性租赁. 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经营性租赁订单的,订单下设备租期届满后,订单下设备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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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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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額の決定 当会社が保険金を支払うべき損害の額は、次のとおりと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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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