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调查报告、事故通报、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说明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样本条款

结合调查报告、事故通报、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说明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 年 9 月 10 日,“9•5”事故发生后第 6 天,省安委办出具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阳市高新区贵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事故通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省安委办出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黔安办函[2018]000 号),明确:请贵阳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向贵阳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批复结案,严格按照批复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结案后,请及时在媒体上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2 月 20 日,“9•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在为时近 6个月的调查后,正式出具了《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 年 2 月 21 日,贵阳市政府批复了《调查报告》。 2019 年 3 月 25 日,《调查报告》出具并获得批复后,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向大自然下发了(筑)应急罚[2019]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自然处以 60 万元罚款。因此,从行政处罚结果来看, “9•5”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 《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 1 人,为大自然时任安全员。2019 年 5 月 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该安全员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2020 年 4 月 27 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将本案移交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审查 起诉。2020 年 7 月 23 日,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向该安全员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0]55 号),表示该安全员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2020 年 7 月 23 日,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向该安全员出具《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理由包括:“该事故已得到妥善解决,社会影响较小”。 2021 年 10 月 9 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9•5”事故履行了访谈核查,根据访谈和确认的结果,事故“未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单位访谈确认文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各相关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均作出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故“未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社会影响较小”等表述。 综上,结合调查报告、事故通报、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未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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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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