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和结论. 事实依据详见本问题之“三、结合调查报告、事故通报、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说明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可形成结论如下:
(1) 根据事故调查《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认定、行政处罚金额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及以上的范畴。根据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相关主管机构的访谈核查结果,大自然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 根据《调查报告》,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大自然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对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不当。事故主观上属于过失行为。事故发生后,大自然积极处理善后工作,整个处理过程平稳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大自然已完成整改且整改措施有效。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时任大自然安全员,根据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最终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对该安全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大自然“9•5”事故属于过失行为,且积极履行了善后处理工作,实施了有效的事故整改措施,本次事故行为不具有重大主观恶性。
(3) 根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贵阳市政府对《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保荐机构及律师就“9•5”事故履行的访谈核查结果,事故“未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 年 7 月 23 日,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给予安全员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表示: “该事故已得到妥善解决,社会影响较小”。
(4) 事故未导致严重社会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