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和结算安排 样本条款

缴款和结算安排. 缴款时间: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簿记管理人将在缴款日当天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六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超短期融资券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时间之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540188000102013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支付系统行号:303290000544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超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 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缴款和结算安排. 获得配售的专业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 2022 年 4 月 21 日(T+1 日)15:00 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缴款和结算安排. 获得配售的专业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 2021 年 8 月 5 日(T+1 日)15:00 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本期债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期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缴款和结算安排. 缴款时间: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簿记管理人将在缴款日当天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新疆天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中票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 期、划款账户等。 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时间之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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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渡期安排 万盛股份将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匠芯知本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万盛股份享有,产生的亏损由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担。过渡期的损益的确定以过渡期损益报告为准。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同意且承诺,过渡期间,将对匠芯知本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匠芯知本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保证匠芯知本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交易对方各自确保其持有的匠芯知本股权在过渡期内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诺在过渡期内,将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匠芯知本;确保标的匠芯知本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匠芯知本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匠芯知本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匠芯知本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匠芯知本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未经万盛股份事先书面同意,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及匠芯知本作为连带责任方保证匠芯知本及其下属企业不进行下述事项:

  • 約の成立) 第 2 条 本契約は、譲渡人及び譲受人双方の権限ある代表者による本契約への記名押印又は署名が完了したときをもって成立する。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地点

  •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60 日历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可顺延)

  •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 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理财产品将开展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的套利价值。

  •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