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医疗设备 样本条款

耐用医疗设备. 指在就诊医院购买并能出具医院发票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等,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发生因患癌症而行属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情形时,义乳及放入义乳的胸衣亦属耐用医疗设备。
耐用医疗设备. 指医师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以相应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购买价格为上限),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对于患癌症接受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两义乳及可放入义乳的胸衣费用也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康复设备和矫形支具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
耐用医疗设备. 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颈托、腰托、腹带、 轮椅、拐杖、助走器,胰岛素笔式注射器、各种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胰岛素泵、血糖试纸、助听器、负压罐、刮痧板等。
耐用医疗设备.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根据医生处方要求,需使用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所列金额为限,补偿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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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 事業内容 入札公告時の仕様書の内容を記載。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服务承诺 我公司参与 项目的竞标,若成交,将按如下承诺实施: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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