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样本条款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本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之内的,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本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或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职业类别变更前后的与剩余保险期间相对应的保险费差额(按日比例计算);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加收职业类别变更前后的与剩余保险期间相对应的保险费差额(按日比例计算)。被 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接到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被保险人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 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其职业变更前后保险费的比例折扣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拒保范围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其保险费。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通过本公司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服务热线或有关互联网查询到此表。 6.5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或减低)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 24 时起,按日计算、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 条第一款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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