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样本条款

联系方式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 送达投保人。

Related to 联系方式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合同签订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详细评审 综合评分法:分为投标报价评审、商务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详见后附表三详细评审表) 最低评标价法:无

  • 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 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