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 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玖點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安全健康。
職業安全衛生. 依採購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衛生,主辦工程機關及承攬工程之廠商應落實營繕工程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規定,以達成工地零事故之管理目標。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 102 年 7 月 3 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及承攬廠商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採購法第 70 條第 1 項 有關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估驗時應確實依廠商實際施作之數量辦理估驗,以落實勞安之目標。 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750 A2067 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101 年 5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委會勞檢 4 字第 1010150509 號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要求公共工程承攬廠商使用之框式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 甲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對乙方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體格及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健康、安全 及福祉。
職業安全衛生. 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對乙方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七) 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 承包商就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僱主之責任,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暨相關法規,實施各項災害防止計畫,預防職業災害發生,執行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 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玖點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安全健康。 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為保護乙方生命安全及甲方之業務服務需求,雙方同意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約定乙方之出勤管理及工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