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样本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规定“有下列(一)、(二)、(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规定“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修改为“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的公司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根据本规则第二十条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修改为“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条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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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