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沒收. 9.1 在不影響第6.10條規定之情況下,倘股東並無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股款,董事會可於股份任何相關部分仍未繳付之期間內任何時間,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支付尚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可能應計之利息。 9.2 該通知須訂明另一日期(不可早於送達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及付款地點,於通知規定支付股款之當日或之前及通知指定之地點作出支付,並須註明若股東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及指定地點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支付之股份將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任何根據本細則須予沒收之股份交回,而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之提述應包括交回。 9.3 若股東不依任何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根據董事會通過具有該效力的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於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該項沒收。 9.5 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強制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之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之指定時間應付之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溢價),須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未到指定時間),且該款項須於沒收時立即到期應付,惟僅須就有關款項按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支付有關利息。 9.6 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書所載日期被妥為沒收的法定聲明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之代價(如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署再次配發函件或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之股份之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之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9.7 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之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儘管有上文規定,發出上述有關通知方面如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以任何方式令沒收失效。 9.8 儘管有上述沒收股份之規定,董事會仍可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任何時間,允許按支付股份所有催繳股款、有關股份之到期利息及應計費用之條款,以及按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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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六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的沒收. 9.1 在不影響第6.10條規定之情況下,倘股東並無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股款,董事會可於股份任何相關部分仍未繳付之期間內任何時間,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支付尚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可能應計之利息10.1 如股東在指定繳款日或之前未能支付催繳股款或分期繳付股款,則董事會可在未付清催繳款或分期繳付款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其繳付未繳足的催繳股款或分期支付股款,以及可能產生的任何利息和因其未繳款而可能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成本、費用及開支。
9.2 該通知須訂明另一日期(不可早於送達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及付款地點,於通知規定支付股款之當日或之前及通知指定之地點作出支付,並須註明若股東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及指定地點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支付之股份將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任何根據本細則須予沒收之股份交回,而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之提述應包括交回10.2 通知書應規定一個將來日期(不早於通知送達之日起滿14 個淨天數),要求在該日或之前繳納通知書所要求之款項,並規定支付地點,且指明若在規定之日或之前在規定之地未作繳納,則催繳股款的股份將被沒收。
9.3 若股東不依任何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根據董事會通過具有該效力的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10.3 如未遵守上述通知書之要求,則在通知的催繳股款及其利息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對其作出通知的任何股份。此沒收應包括同被沒收股份有關的全部已公佈、但在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的股息。
9.4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於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該項沒收10.4 如任何股份根據本章程規定被沒收,則應立即以可行的傳達方法向該股份的股東或股權所有人發出沒收通知。在股東名冊中,應立即針對該股份做出此通知和此沒收的記錄並注明其日期,但對通知書發送或此記錄的任何遺漏和疏忽,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該沒收的法律效力。
9.5 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強制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之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之指定時間應付之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溢價),須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未到指定時間),且該款項須於沒收時立即到期應付,惟僅須就有關款項按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支付有關利息10.5 在按第10.1 條送達通知書之後,董事會可隨時接受相關股東放棄通知書中注明的股份,並無需遵守第10.1~10.4 條之規定。任何此類股份在股東向公司提交該股份的股權證之後,即被不可撤銷地立即放棄,並且此放棄行為亦構成對被放棄股份的全部已公佈、但在放棄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的放棄。公司應立即在股東名冊中做出有關股份的放棄記錄並注明其日期,但是對上述記錄的任何遺漏和疏忽,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該放棄行為的法律效力。
9.6 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書所載日期被妥為沒收的法定聲明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之代價(如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署再次配發函件或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之股份之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之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10.6 被沒收或放棄的股份歸公司所有,該股份可被出售、重新配發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式處置給沒收或放棄之前的原股東或股權所有人,或是任何其他人。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在出售、重新配發或其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或放棄。如為處置被沒收或放棄的股份之目的而要將其轉讓給任何人,則董事會可授權某人,由其辦理該股份的轉讓文書。
9.7 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之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儘管有上文規定,發出上述有關通知方面如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以任何方式令沒收失效10.7 如股東的股份被沒收或放棄,則他不再是這些被沒收或放棄之股份的股東,並應(如他尚未如此作為)將有關被沒收或放棄之股份的股權證交回公司進行註銷。儘管股份被沒收或放棄,但該股東仍應向公司支付在放棄或沒收之日應由其支付的同這些股份有關的所有應付款項,包括自放棄或沒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率應為放棄或沒收之前應付之利率或由董事會確定, 但董事會有權全部或部分免除上述付款,亦可強制付款且對放棄或沒收之日的股份價值不予補貼,亦不考慮其處置所得。
9.8 儘管有上述沒收股份之規定,董事會仍可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任何時間,允許按支付股份所有催繳股款、有關股份之到期利息及應計費用之條款,以及按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10.8 董事或秘書(或聯席秘書中的一名高級職員)宣誓聲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在指定日期被正式沒收或放棄,乃是其所聲明之事實的確鑿證據,任何人不得對該股份提出權利要求。公司對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的股份所作出的收到報酬(如有)的聲明和發票,連同交付給購買人或承配人的股權證(如要求轉讓文書則應辦理),共同構成 對股份的有效所有權。股份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的對象應登記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並且他無義務負責報酬(如有)的使用,而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得因股份沒收、放棄、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程序的任何不當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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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份的沒收. 9.1 在不影響第6.10條規定之情況下,倘股東並無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股款,董事會可於股份任何相關部分仍未繳付之期間內任何時間,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支付尚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可能應計之利息任何股份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項在指定付款日期後仍未支付,則在不影響本細則第 6.10 條的規定下,董事會可于該股款尚未支付之時間內隨時向有關股份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至實際付款日之累計利息。
9.2 該通知須訂明另一日期(不可早於送達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及付款地點,於通知規定支付股款之當日或之前及通知指定之地點作出支付,並須註明若股東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及指定地點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支付之股份將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任何根據本細則須予沒收之股份交回,而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之提述應包括交回該通知須指明另一應在當日或之前付款之日期(不少于發出該通知後 14日)及付款地點,並列明倘仍未能在指定時間或之前前往指定地點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繳付之股份可遭沒收。董事會可收回按本細則沒收的任何股份,在該種情况下,本細則提及的沒收包括收回。
9.3 若股東不依任何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根據董事會通過具有該效力的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倘股東不遵照如上所述之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獲發出通知之股份于其後而在未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所有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及利息前,可隨時由董事會通過决議案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於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該項沒收被沒收的任何股份將視爲公司的財産,幷可按董事會認爲合適的條款及方式重新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在出售或處理之前,董事會可按其認爲合適的條件撤銷該沒收。
9.5 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強制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之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之指定時間應付之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溢價),須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未到指定時間),且該款項須於沒收時立即到期應付,惟僅須就有關款項按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支付有關利息。
9.6 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書所載日期被妥為沒收的法定聲明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之代價(如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署再次配發函件或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之股份之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之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9.7 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之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儘管有上文規定,發出上述有關通知方面如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以任何方式令沒收失效。
9.8 儘管有上述沒收股份之規定,董事會仍可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任何時間,允許按支付股份所有催繳股款、有關股份之到期利息及應計費用之條款,以及按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股份被沒收人士將不再爲被沒收股份之本公司股東,惟儘管已被沒收股份,其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于沒收日應就該等股份支付予本公司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日至付款日期為止期間董事會決定不超過年息 15 厘計算之利息,而董事會可要求付款而毋須考慮所沒收股份于沒收日期之價值。在本細則中按股份發行條款,任何款項,不論是股份的票面值或溢價,原定在沒收日後支付,即使付款時間未到,均應視爲在沒收日到期應付和必須在沒收日立即付款,但是其利息只能按指定付款時間與實際付款時間徵收。 沒收股份的證據 沒收後的通知 贖回被沒收的股份之權利 公司要求 催繳股款或應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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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的沒收. 9.1 在不影響第6.10條規定之情況下,倘股東並無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股款,董事會可於股份任何相關部分仍未繳付之期間內任何時間,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支付尚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可能應計之利息10.1. 如股東在指定繳款日或之前未能支付催繳股款或分期繳付股款,則董事會可在未付清催繳款或分期繳付款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其繳付未繳足的催繳股款或分期支付股款,以及可能產生的任何利息和因其未繳款而可能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成本、費用及開支。
9.2 該通知須訂明另一日期(不可早於送達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及付款地點,於通知規定支付股款之當日或之前及通知指定之地點作出支付,並須註明若股東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及指定地點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支付之股份將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任何根據本細則須予沒收之股份交回,而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之提述應包括交回10.2. 通知書應規定一個將來日期(不早于通知送達之日起滿 14 個淨天數),要求在該日或之前繳納通知書所要求之款項,並規定支付地點,且指明若在規定之日或之前在規定之地未作繳納,則催繳股款的股份將被沒收。
9.3 若股東不依任何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根據董事會通過具有該效力的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10.3. 如未遵守上述通知書之要求,則在通知的催繳股款及其利息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對其作出通知的任何股份。此沒收應包括同被沒收股份有關的全部已公佈、但在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的股息。
9.4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於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該項沒收10.4. 如任何股份根據本章程規定被沒收,則應立即以可行的傳達方法向該股份的股東或股權所有人發出沒收通知。在股東名冊中,應立即針對該股份做出此通知和此沒收的記錄並注明其日期,但對通知書發送或此記錄的任何遺漏和疏忽,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該沒收的法律效力。
9.5 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強制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之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之指定時間應付之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溢價),須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未到指定時間),且該款項須於沒收時立即到期應付,惟僅須就有關款項按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支付有關利息10.5. 在按第 10.1 條送達通知書之後,董事會可隨時接受相關股東放棄通知書中注明的股份,並無需遵守第 10.1~10.4 條之規定。任何此類股份在股東向公司提交該股份的股權證之後,即被不可撤銷地立即放棄,並且此放棄行為亦構成對被放棄股份的全部已公佈、但在放棄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的放棄。公司應立即在股東名冊中做出有關股份的放棄記錄並注明其日期,但是對上述記錄的任何遺漏和疏忽,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該放棄行為的法律效力。
9.6 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書所載日期被妥為沒收的法定聲明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之代價(如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署再次配發函件或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之股份之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之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10.6. 被沒收或放棄的股份歸公司所有,該股份可被出售、重新配發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式處置給沒收或放棄之前的原股東或股權所有人,或是任何其他人。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在出售、重新配發或其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或放棄。如為處置被沒收或放棄的股份之目的而要將其轉讓給任何人,則董事會可授權某人,由其辦理該股份的轉讓文書。
9.7 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之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儘管有上文規定,發出上述有關通知方面如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以任何方式令沒收失效10.7. 如股東的股份被沒收或放棄,則他不再是這些被沒收或放棄之股份的股東,並應(如他尚未如此作為)將有關被沒收或放棄之股份的股權證交回公司進行註銷。儘管股份被沒收或放棄,但該股東仍應向公司支付在放棄或沒收之日應由其支付的同這些股份有關的所有應付款項,包括自放棄或沒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率應為放棄或沒收之前應付之利率或由董事會確定, 但董事會有權全部或部分免除上述付款,亦可強制付款且對放棄或沒收之日的股份價值不予補貼,亦不考慮其處置所得。
9.8 儘管有上述沒收股份之規定,董事會仍可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任何時間,允許按支付股份所有催繳股款、有關股份之到期利息及應計費用之條款,以及按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10.8. 董事或秘書(或聯席秘書中的一名高級職員)宣誓聲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在指定日期被正式沒收或放棄,乃是其所聲明之事實的確鑿證據,任何人不得對該股份提出權利要求。公司對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的股份所作出的收到報酬(如有)的聲明和發票,連同交付給購買人或承配人的股權證(如要求轉讓文書則應辦理),共同構成對股份的有效所有權。股份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的對象應登記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並且他無義務負責報酬(如有)的使用,而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得因股份沒收、放棄、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程序的任何不當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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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份的沒收. 9.1 在不影響第6.10條規定之情況下,倘股東並無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股款,董事會可於股份任何相關部分仍未繳付之期間內任何時間,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支付尚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可能應計之利息在不影響第6.10 條規定之情況下,倘股東並無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董事會可於股份相關部分仍未繳付之期間內任何時間,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支付尚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可能應計之利息。
9.2 該通知須訂明另一日期(不可早於送達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及付款地點,於通知規定支付股款之當日或之前及通知指定之地點作出支付,並須註明若股東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及指定地點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支付之股份將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任何根據本細則須予沒收之股份交回,而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之提述應包括交回該通知須訂明另一日期(不可早於送達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及付款地點,於通知規定支付股款之當日或之前及通知指定之地點作出支付,並須註明若股東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及指定地點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支付之股份將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任何根據本章程細則須予沒收之股份交回,而在此情況下,本章程細則中有關沒收之提述應包括交回。
9.3 若股東不依任何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根據董事會通過具有該效力的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若股東不依任何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由董事會通過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於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該項沒收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之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之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於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沒收股份之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9.5 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強制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之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之指定時間應付之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溢價),須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未到指定時間),且該款項須於沒收時立即到期應付,惟僅須就有關款項按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支付有關利息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 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強制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之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之指定時間應付之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溢價),須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未到指定時間),且該款項須於沒收時立即到期應付,惟僅須就有關款項按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支付其有關利息。
9.6 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書所載日期被妥為沒收的法定聲明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之代價(如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署再次配發函件或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之股份之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之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書所載日期被妥為沒收的法定聲明書,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之對價(如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署再次配發函件或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之股份之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之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9.7 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之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儘管有上文規定,發出上述有關通知方面如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以任何方式令沒收失效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之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儘管有上文規定,沒收事宜概不會因任何疏忽或未發出上文所述通知而以任何方式失效。
9.8 儘管有上述沒收股份之規定,董事會仍可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任何時間,允許按支付股份所有催繳股款、有關股份之到期利息及應計費用之條款,以及按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儘管有上述沒收股份之規定,董事會仍可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任何時間,允許按支付股份所有催繳股款、有關股款之到期利息及所涉費用之條款,以及按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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