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過戶和未能聯絡到的股東 样本条款

股份過戶和未能聯絡到的股東. 12.1 當股東死亡時,如亡者為聯名持股人,則公司應承認其他在世的聯名股東為其股份權益之僅有所有人,如亡者為單獨持股人或聯名持股人之唯一在世者,則公司應承認其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為其股份權益之僅有所有人;但不得以本條之規定免除已死亡聯名股東以其財產對聯名持有之股份的任何義務。 12.2 因股東死亡、破產或無行為能力而獲得股權的任何人,可依據董事會有權向其要求的股權獲得證據並接受下文規定,選擇或是自己登記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是提名他人將其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12.3 獲得股權者如選擇登記本人,則應向公司提交或發出由其簽名的通知書,以聲明其選擇;如選擇登記他人,則應向後者做出該股份的轉讓文書,以證明其選擇。本章程有關股份轉讓權和轉讓登記的所有限制、限定和規定,皆應適用於任何上述之通知書或轉讓文書,猶如股東之死亡、破產或無行為能力未發生,而由該股東辦理轉讓文書一般。 12.4 因股東死亡、破產或無行為能力而獲得股權者,應獲得的針對股息和其他特權的權利,等同於猶如他原為該股份之持有人一樣,惟在登記成為該股份之持有人之前,不得行使股東身份所賦予的與公司會議有關的任何權利。但董事會可隨時發出通知,要求其做出選擇,或是本人登記、或是轉讓股份;如在一個月內未依通知行事,則該人士可被視為已選擇本人登記,而本章程中有關股份轉讓和過戶的所有限制將適用於該選擇。 12.5 在不損害第12.6 條規定的公司權利之前提下,如通過郵局寄送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未被兌現,則公司可停止繼續寄送此類支票或股息單。儘管如此,公司可在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第一次未送達而退回之後,行使權力停止繼續寄送。 12.6 根據《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的要求,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未能聯絡到的股東的任何股份,但除非具備以下條件,否則不得出售: 12.6.1 關於所涉及股份之股息的、應支付給該股份之持有人任何金額現金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其總數不少於三張,在有關期限內一直未被以本章程許可的方式兌現; 12.6.2 直至有關期限結束,本公司在該期限內的任何時間均未收到任何跡象,表明這些股份的股東存在,或因死亡、破產或法律程序而獲得股權者存在;並且 12.6.3 公司已發出通知(如《上市規則》有要求),並已按照指定股票交易所的要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宣佈有意按指定股票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出售這些股票,並且自廣告之日起已過三個月或指定股票交易所允許的更短期限。 12.7 上述「有關期限」是指第12.6 條所述之廣告刊登之日前十二年開始計,至該條所提述之期限結束止的一段時間。 12.8 為落實任何此類銷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轉讓上述股份,而由該人簽署或以其他方式辦理,或以其利益辦理的轉讓文書,如同經由該股份之登記股東或被過戶人辦理的一樣有效。購買人無義務負責購買資金的使用,而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得因銷售程序的任何不當或無效而受到影響,並且依據《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他可要求受權操作者將無證書股份轉換成證書式股份。銷售純收入歸屬公司,並自公司收到 之時起全額應付原股東。對該應付款不得建立任何信託、無需支付任何利息,純收入可以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或公司認為適當的其他用途,而公司無需解釋通過該純收入獲得的任何款項。依據本條款作出的任何銷售均為合法、有效,即使被售出股份的股東已死亡、破產或處於其他方式的無法律行為能力或無資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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