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25.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25.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 25.4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 25.5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25.4 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 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25.6 股東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而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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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25.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25.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
25.4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 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
25.5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25.4 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 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25.6 股東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而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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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和章程
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25.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25.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
25.4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櫃買中心上櫃或於證交所上市期間,本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惟股東會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或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時,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時,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
25.5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25.4 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 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25.6 股東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而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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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 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25.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25.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本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
25.4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華民國上市櫃期間,本公司應提供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惟股東會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或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時,本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時,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本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 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
25.5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條之規定向本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25.4 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 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而定),另向本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25.6 股東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而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條之規定向本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本公司之投票指示,本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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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及章程
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25.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25.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本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
25.4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於中華民國上市期間,本公司應提供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惟股東會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或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時,本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時,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本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
25.5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25.4 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 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25.6 股東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而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條之規定向本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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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和章程
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25.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25.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
25.4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證交所上市期間,本公司應提供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惟股東會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或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時,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時,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
25.5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25.4 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 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25.6 股東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而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 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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