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議事程序. 111.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休會及按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處理會議。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大多數投票通過。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董事的議事程序. 132. 董事會,如認為恰當可開會議事、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其會議及議事程序,並可確定議事所需達到的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行確定,兩名董事即已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在計算法定人數時,替任董事可點算在內。但是,即使該替任董事本身也是董事或是不只一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也只計作一名董事。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可以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方式進行,但所有與會者均能同時進行即時交流,參加該等會議的人員應被視為親自出席該等會議。
董事的議事程序. 114. 董事會可為調度業務開會、休會並另外按其視為適當的情況監督其會議。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應以大多數票確定。如有任何相同票數情況,會議主席應擁有額外一票或可投決定性一票。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 事 會議 ╱ 法定 人數等
董事的議事程序. 125. 董事會,如認為恰當,可開會議事、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其會議及議事程序,並可確定議事所需達到的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行確定,兩 (2) 名董事即已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在計算法定人數時,替任董事可點算在內。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可以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方式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能同時進行即時交流,參加該等會議的人員應被視為親自出席該等會議。 任命條款和條件 主席、副主席及高級職員 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等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等 召開董事會會議 如何決定問題
董事的議事程序. 100. 董事如認為適合,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會議上產生的問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任何董事可(而秘書應董事的請求書)於任何記時候召集董事會議。對於當其時不在香港的董事,無須向其發出董事會議通知書。
董事的議事程序. 112. 董事會應大致按季度間隔,每年定期舉行至少四次會議(各稱「定期董事會議」)。定期董事會議的書面通知必須至少提前14天(不含送達之日及作出之日)發出,且所有其他董事會議的通知必須合理地提前發出。本公司當其時董事總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為法定人數。在前述規定的規限下,董事可開會迅速處理事務、休會並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安排董事會的會議與議程。任何董事均可透過科技參加董事會或任何董事委員會的會議。在本條中,「透過科技」指透過電話會議或透過視像會議媒介或類似通訊設備,從而使所有參與會議的人士均能聽見對方。透過科技與主席及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所有其他方溝通的人士應在所有方面視為親自參加了該會議,並應計入法定人數及有權投票,只要在該會議上,其可以互動地及同時地與參加會議的所有其他方包括透過科技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士溝通。一名或多名董事透過科技參加的會議應視為董事在該會議上決議的地點召開。如未作出上述決議,會議應視為在多數董事實際出席的地點(如有)召開,或若出席人數未達到多數,視為在會議主席實際出席的地點召開。
董事的議事程序. 114. 董事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於世界任何地方舉行會議以處理事項、續會及以其他方式規管其會議及程序。於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由大多數票數表決通過,倘出現相同票數時,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可以及秘書(應董事的要求)應隨時召開董事會議。會議通告須按董事或替任董事不時知會本公司的地址,以書面或電話或電傳或電報或傳真,或按董事不時訂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及替任董事發出,惟毋須向當時並非身處香港的任何董事或替任董事發出有關通告。董事可事先或事後放棄接收任何會議通告。董事或任何董事委員會可以電話會議方式、電子或所有參與會議人士彼此能夠同時及即時溝通的類似通訊設備參與董事或有關委員會會議,就計算法定人數而言,以上述方式參與者構成出席會議,猶如該等參與者親身方式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