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議事程序 样本条款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休會及按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處理會議。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大多數投票通過。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透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惟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條至第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任一名會議主席並規定其任期。如並無選任主席,或於任何會議上主席未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 分鐘內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0.5 當時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本細則行使當時董事會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在委任人未出席情況下其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並解散任何委員會,但每個按上述規定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可能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實現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猶如董事會作出一般。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同意後有權向任何該委員會成員支付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為本公司經常開支。 20.8 由兩名或以上董事組成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其會議及議事程序受制於本細則中關於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規定(如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第20.6條制定的任何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紀要的有: (a) 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第20.6 條委任的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有關其於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其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所有聲明或通知;及 (d) 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作出的所有決議案以及議事程序。 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任何會議紀要應為任何相關議事程序的最終性證據。 20.11 如果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在此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視情況而定)的資格。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惟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本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全體董事(或根據第16.9條由各董事的替任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如同該決議案於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一樣有效及具有法律效力。有關的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一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定義詳見上市規則不時的規定)或董事在決議所涉及事項或業務的權益與本公司利益已在通過有關決議案前被董事會認為存在重大的利益衝突,則該書面決議案不得被通過,並且僅可在依據本細則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如認為恰當可開會議事、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其會議及議事程序,並可確定議事所需達到的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行確定,兩名董事即已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在計算法定人數時,替任董事可點算在內。但是,即使該替任董事本身也是董事或是不只一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也只計作一名董事。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可以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方式進行,但所有與會者均能同時進行即時交流,參加該等會議的人員應被視為親自出席該等會議。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及法定人數等 召開董事會會議 解決問題的方法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事如認為適合,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會議上產生的問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任何董事可(而秘書應董事的請求書)於任何記時候召集董事會議。對於當其時不在香港的董事,無須向其發出董事會議通知書。
董事的議事程序. 在本章程條文的規限下,董事可在其認為合適之情況下舉行會議議事、休會或董事的法定人數 以其他方式管理其會議,並釐定議事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董事總數的半數以上即已構成法定人數。本章程中,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候補董事可點算在內。但是,即使該候補董事本身也是董事或是不只一名董事的候補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也只算一名董事。會議議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會主席或任兩位董事可不時召集董事開會。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及法定人數等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即使少於兩名董事或替任董事實際身處同一地點,於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中處理的所有事項就本組織章程細則目的而言會被視為已於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中有效實際地處理。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董事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及以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替任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的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的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電訊設施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