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司备案 样本条款

股转系统公司备案. 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结束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及具体操作流程,须遵守《重组办法》及本指引的要求,不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及以发行股份和其他支付手段混合认购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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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持管理 運営業務の承継)

  • 保险条款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本次交易的目的 1、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30 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货物内容 名称 品牌、规格、标准/主要服务内容 产地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