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限售安排 样本条款

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安排如下: 激励股份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激励对象应承诺自激励股份取得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就本次授予的激励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股份进行转让、质押、设定任何负担、用于偿还 债务或申请减资退伙等)。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份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锁定期规定。本次限售期满后,股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持有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限售和转让。
自愿限售安排. 新增股份不做限售安排。
自愿限售安排. 乙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的股票,没有做自愿限售安排。
自愿限售安排. 甲、乙双方对标的股票不约定限售期。
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甲方所认购股份均用作为乙方提供做市服务的做市库存股份,该部分股份无限售安排,亦无自愿锁定承诺。
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不做特殊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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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 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 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 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协助处理对方的合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 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約定條款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如:親自辦理)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約定條款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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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期限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本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 本协议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