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伤害 样本条款

航空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 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 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 的客运汽车或出租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 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航空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见释义)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私家车驾驶人员除外),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内以及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离开指定交通工具的,或被保险人在踏入舱门前(在候机区域的除外)或走出舱门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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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 商务部分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其他條款 19.1 契約之修訂或補充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特别提示 (一)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 同,“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依据上述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

  • 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处 联系人:焦老师 电 话:023-72300403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望江路99号

  •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 供給の停止 (1) お客さまが次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により、そのお客さまについて電気の供給が停止され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イ お客さまの責めとなる理由により生じた保安上の危険のため緊急を要する場合 ロ お客さまの需要場所内の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電気工作物を故意に損傷し、または亡失して、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に重大な損害を与えた場合 ハ 51(引込線の接続)に反して、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供給設備とお客さまの電気設備との接続を行なった場合